“僵尸企业”职工如何安置?社会保险欠费咋处理?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妥善处理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关于职工安置
“僵尸企业”是指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在职工安置方面,《意见》提出,“僵尸企业”及所属集团公司和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承担职工安置主体责任。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本人自愿、经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以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参照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中有关标准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失业登记,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对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逐一核对、登记建档,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
实施破产的“僵尸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关于社保补缴
《意见》提出,“僵尸企业”应一次性补齐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对一次性补缴暂有困难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延期缴费,延期缴费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延期期间免收滞纳金。补缴确有困难的,由企业申请,按照隶属关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只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按计账利率计算的利息。
对依法实施破产的“僵尸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对清偿欠费资金不足的“僵尸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复核,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职工按规定补足个人账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其缴费年限应予承认。
关于退休人员医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僵尸企业”破产、撤销时,不再为原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依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企业宣告破产前已退休的参保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缴费年限的,需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个人分别缴纳。用人单位缴费存在困难的,可由企业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具体分担办法由统筹地区确定。(记者 银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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