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加强工程建设地下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规定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国家和省、市、县级重点项目等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要依照项目审批权限,事先报请同级文物部门组织考古单位在工程选址范围内及其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对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各类开发区、高新区、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等规划成片开发的土地,县级以上政府要指导当地文物部门先行组织考古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要依法报请省文物部门组织进行考古发掘。
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净地”供应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提前做好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为建设项目提供良好投资环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纳入土地出让成本;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所需经费由用地单位承担。
三、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宣传工作,并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监管,防止工程建设破坏文物事件发生。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破坏文物、哄抢文物等行为,文物、公安等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文物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管理工作,严格审查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单位资格,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加强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质量监管。要结合我省实际,制订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管理办法。
五、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组织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科学高效、依法依规开展工程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现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谐共赢。
六、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和本通知精神,支持文物部门开展正常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省文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