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8日
河南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现代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对象为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考核工作每年实施一次。
各县(市、区)的考核由省辖市政府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奖优罚劣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设施建设。主要考核公共文化服务场馆(设施)建设情况。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建设情况。
(二)服务供给。主要考核政府主导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情况。包括:公共文化场馆的服务情况、重大公共文化活动开展情况、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情况等。
(三)保障措施。主要考核各级政府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情况。包括:组织保障、财政保障、队伍建设、人才培训情况等。
(四)社会评价。主要考核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建立情况,公众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等。
第五条 考核步骤:
(一)自查申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按照《河南省省辖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指标》、《河南省县(市、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指标》(见附件1、2)对本地(省辖市含所辖县〔市、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自查,并按照要求进行网上填报,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
(二)现场考核。省考核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走访座谈等方式,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进行现场考核,其中对每个省辖市随机抽查不少于30%的县(市、区),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
(三)第三方评估。省考核组委托专业机构,调查公众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满意度,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
(四)综合评定。根据各地网上填报情况、省考核组现场考核情况和第三方评估情况综合评定各省辖市及县(市、区)得分,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
(五)结果通报。公开通报考核结果,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
第六条 评分方法:
(一)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得分均由网上填报得分、现场考核得分和第三方评估得分组成。
(二)省辖市最终得分为:市本级得分×30%+所辖县(市、区)平均得分×70%。
(三)省考核组在现场考核和随机抽查中,发现有填报不实的,在考核最终得分中扣除相应分值。
第七条 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按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分别排序,并向社会公开,作为文明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科学发展考核体系。
(二)对考核成绩突出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给予奖励。
(三)对连续2次考核结果后2名的省辖市、后2名的省直管县(市),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八条 参与考核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平廉洁,认真负责,确保数据真实、结果公正。对造成结果失真失实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河南省省辖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指标
附件2:河南省县(市、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