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日前,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社会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尚不足以给予处分或者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不文明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见稿》指出,根据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情节、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对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下列方式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
同时,根据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情节、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对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下列方式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诫勉谈话 ;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离岗培训;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等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您对《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可以在7月16日前,通过登陆河南省政府法制网在线发表、发送电子邮件、信函邮寄或直接在微信公众账号“hnzffz”留言这四种途径向省政府法制办反映。(记者 王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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