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支持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鼓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参照本政策制定本地支持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抓好政策细化和落实,积极争取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形成政策合力。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8日
河南省支持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
发展若干政策
为落实《河南省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制定如下支持政策。
一、支持智能装备产业发展
(一)支持企业投资生产高档数控机床与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智能传感与控制、智能检测与装配、智能物流与仓储等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对有重大带动作用、投资3亿元以上的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管理范围,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等资金给予支持。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列入省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重点智能装备产业基地,所在地政府要出台相应的支持政策,省级层面在园区规划、要素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二)支持我省生产的智能装备产品优先参与政府采购。组织开展智能装备供需对接,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参加国外重要展会且符合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政策扶持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补贴。
(三)支持企业优先购置和使用由我省首次自主研发生产的成套装备或核心部件,鼓励重大通用装备跨领域首次推广使用,落实首台(套)重大装备奖励政策。
二、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
(四)对实施“机器换人”、生产线智能化改造和建设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智能化示范园区的,省级层面根据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智能化改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企业、政府投入强度等,制定相应奖补政策。
(五)制定发布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推荐目录,对列入目录的,优先推荐申请国家和我省财政资金支持,优先向银行、融资租赁公司、风险投资机构等推荐,优先参与政府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市场对接活动。
(六)对实施智能化改造、验收达到智能工厂和智能车间标准,且符合行业超低排放标准的企业,经省认定可以不纳入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范围。
(七)简化项目审批程序,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工业企业“零增地”智能化改造项目实行承诺制。
三、支持开展试点示范
(八)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制造业“双创”平台、大数据产业发展等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家产业集聚区智能化试点示范、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互联网、大数据方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九)对省级智能化改造项目,将软硬件投入的后补助比例由8%提高至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级智能化示范园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互联网、大数据方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十)对国内外优势企业在我省设立智能制造研究机构、培训机构或建设引领型智能制造标杆工厂、标志性工业互联网平台,科研实力、服务能力、技术水平国内领先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支持。鼓励优势企业单独或联合科研机构在境外通过新建、入股、并购等方式建立智能制造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增强企业自主研发能力。
四、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
(十一)支持制造企业、互联网企业、基础电信运营商、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机构加强合作,建设跨行业、跨领域的综合性工业互联网平台,以及面向细分领域的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对纳入省重点培育名单的综合性工业互联网平台一次性奖补2000万元,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一次性奖补1000万元(项目纳入省重点培育名单后,先给予补助总额的50%;项目通过验收,再给予补助总额的50%;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全额收回)。
五、支持企业上云
(十二)支持企业采取按需付费、以租代买、服务租赁的模式,使用云平台服务商提供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和业务应用等资源服务。省统一协调云平台服务商并达成合作协议,降低我省企业按需使用云资源及云化软件费用,整体优惠比例不低于30%。
(十三)省统一协调基础电信运营商并达成合作协议,提出我省“企业上云”网络费用的一揽子优惠措施,整体优惠比例不低于30%。
(十四)省统一遴选公布参与“企业上云”的云平台服务商名单,各地组织企业使用名单中云平台服务商提供的资源服务,鼓励采用“云服务券”等方式给予企业上云费用补贴。
六、创新金融支持方式
(十五)以各地根据《河南省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评价产生的A类企业和B类企业为基础,建立智能化改造企业“白名单”,金融机构对列入“白名单”的企业制定专项支持政策。
(十六)鼓励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对智能装备制造、应用等企业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融资租赁业务。鼓励各地出台政策,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智能装备给予补助。
(十七)引导融资担保服务机构对生产、采购智能装备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各地对融资担保服务给予补助。
(十八)鼓励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互联网+”产业发展、产业集聚区发展投资等基金投向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领域,拓宽社会资本投入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