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成文日期
发文机关 发布时间 2018年01月28日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8〕11号 时  效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2023〕7号),此文件宣布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
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8〕1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8日

  河南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

  医疗服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精神,在切实落实政府责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健康中原建设为引领,积极创新医疗服务供给模式,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医疗服务,推进公立医院和社会办医分工协作、共同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社会办医规模进一步扩大,每千常住人口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全省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的25%,社会力量办医能力明显增强,医疗技术水平、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专业人才、健康保险、医药技术等支撑更加坚实,行业发展环境全面优化,打造一批有较强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形成若干具有影响力的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新格局。

  二、拓展多层次、多样化服务

  (三)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高水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由全科医生、公卫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组成的家庭医生团队,开展签约服务,将家庭医生团队建设、服务内容、签约履约和服务情况等纳入统一管理,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与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给予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居民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与医院、商业保险机构构建深度合作关系,主动纳入医疗联合体。(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管理局、河南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发展紧缺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力量针对医疗服务薄弱环节,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儿童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精神病医院等紧缺性医疗机构,扩大有效供给。鼓励社会力量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区域举办具有一定规模的医疗机构。(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培养专科医疗服务优势。支持社会力量在眼科、骨科、口腔、妇产、儿科、肿瘤、医疗美容等专科以及康复、护理、体检等领域,发展专业化服务,培育特色优势,打造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鼓励投资者建立专科医疗集团、举办有专科优势的大型综合医院。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净化等专业医疗机构,面向区域提供相关服务,与其他医疗机构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资源共享和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省卫生计生委、中医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大力发展中医药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支持举办中医儿科、肿瘤、康复、脑病、老年病、护理等具有浓郁中医特色的专科医院。鼓励社会力量以名医、名药、名科、名术为服务核心,提供流程优化、质量上乘的中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养老、健康旅游等服务。支持中药生产企业与中医医疗机构联合,形成中医药联合体的服务模式,提升中医药服务水平。鼓励举办提供中医传统服务的诊所、门诊部(国医馆、堂),支持实施连锁经营。鼓励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和规范的前提下开展中药代煎服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和开展新药、中医医疗保健器械器材研发,推广融入“治未病”理念的工作方式,在疾病康复、亚健康干预、运动保健等领域发挥中医药独特作用。推进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省中医管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有序发展前沿医疗服务。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瞄准医学前沿,适应生命科学纵深发展、生物新技术广泛应用和融合创新的新趋势,组建优势学科团队,发展精准医疗、个性化医疗,提供以先进医疗技术为特色的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协作开展课题研究和技术攻关,推动成果共享。推动经依法依规批准的新型个体化生物治疗产品、高性能医疗器械、前沿医疗技术标准化、规范化应用,鼓励探索基于中医学理论的医疗器械研发。持续推动成熟可靠的前沿医疗技术进入临床应用的转化机制建设。(省卫生计生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中医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积极发展个性化就医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优化服务流程,营造方便快捷、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远程会诊、专人导医陪护、家庭病房等增值、辅助服务,以及诊疗、护理、康复、心理关怀等连续、整合的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加强网上便民服务平台、官方微信、手机应用程序等建设,开展网上健康咨询、在线预约诊疗、在线问诊、复诊、转诊及移动支付等个性化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科技厅、中医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发展多业态融合服务。促进医疗与养老融合,推动大型医疗机构、康复护理机构、养老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家庭病床等之间实现有效互通转接,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支持大型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医养联合体,加快推进全省健康养老产业基地建设。促进医药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联合,鼓励医药联合体建设,加快医药产业发展,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医疗与旅游融合,发挥我省交通、人文、生态和中医中药资源优势,以高端医疗、中医药服务、康复疗养、休闲养生为核心,丰富健康旅游产品,打造特色健康旅游线路,健全健康旅游产业体系。促进健康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智慧健康产业,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健康领域的运用,大力发展远程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开发移动医疗、视讯医疗、远程照护、健康监测、智能服药等家庭健康信息产品。促进医疗与体育融合,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科学健身为核心的体医结合健康服务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旅游局、体育局、中医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探索发展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和特色医药联合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以社会力量为主打造特色鲜明、有较强竞争力的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引导医疗与养老、旅游、健康休闲、医药研发制造、医学教育等多种产业形态合理聚集、融合发展、链式发展,更好满足国内外较高层次健康消费需求。坚持合理定位、科学规划,在土地规划、市政配套、机构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倾斜,积极探索体制机制创新,着力打造健康服务产业集群。鼓励各地在医药产业集聚区的基础上,开展医药联合体建设。各地要统筹本行政区内的集聚区差异化发展,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配套支持,避免同质化竞争和重复建设,杜绝简单园区建设或变相搞房地产开发,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挥示范作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旅游局、体育局、中医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放

  (十一)放宽市场准入。各地要统筹考虑多层次医疗需求,加快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按照全省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预留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实施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进一步简化三级医院的设置审批。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的设置审批,实行备案制。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血液净化、安宁疗护等专业医疗机构由省辖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设置及执业登记。按照国家要求,稳步推行中医诊所备案制。根据社会办医发展需要,及时完善相关机构标准,引导和支持医疗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探索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中医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简化优化审批服务。根据国家统一指引,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实施细则,优化规范各项审批条件、程序和时限。发挥全省电子政务服务平台作用,推行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实现审批进程可查询。落实“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政策,鼓励健康服务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加快规范统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中医管理局、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促进投资与合作。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与合作方,实现资本与品牌、管理协同,探索委托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医院管理公司、医生集团开展经营管理等模式。发展医疗服务领域专业投资机构、并购基金等,加强各类资源整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培育上水平、规模化的医疗集团。支持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严格落实公立医院举办特需医疗有关规定,除保留合理部分外,逐步交由市场提供。(省卫生计生委、中医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吸引境外投资者通过合资合作方式来我省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专业医学人才、先进医疗技术、成熟管理经验和优秀经营模式。对外资投资办医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优化审批核准事项。大力发展医疗健康服务贸易,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加强与沿线国家的健康产业合作,支持包括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开展面向国际市场和高收入人群的医疗和健康服务。鼓励举办面向境外消费者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培育国际知名中医药品牌和服务机构。(省卫生计生委、中医管理局、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政策支持

  (十五)加强人力资源保障。适应健康服务业发展,调整优化医学教育专业结构,加强全科、儿科、妇产科、精神科、病理、老年医学、心理健康等紧缺人才培养。深化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完善医教协同育人机制,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和临床实践教学能力培育,保障医学教育质量。支持医药专业人员出国(境)培训,提升国内医学人才培养水平。全面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促进医师以合同(协议)为依据有序流动和多点执业,建立医师电子注册制度。医师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鼓励医师到基层开办诊所。鼓励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在社会办医疗机构稳定执业的兼职医务人员,合同(协议)期内可代表该机构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各地要切实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培养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的相关政策。(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中医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落实完善保险支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全面取消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查。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办医疗机构同等享受医保年度总量控制指标和总额预付指标等医保政策。积极发展消费型健康保险,建立商业健康保险公司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对接机制,方便患者通过参加商业健康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和健康管理机构联合开发健康管理保险产品,加强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共同开发针对特需医疗、创新疗法、先进检查检验服务、利用高值医疗器械等的保险产品。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推动商业保险机构遵循依法、稳健、安全原则,以战略合作、收购、新建医疗机构等方式整合医疗服务产业链,探索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健康服务提供形式。落实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河南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促进医药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大力推进新型医药产业基地集群建设,实施生物医药跨越发展、化学制药升级发展、中药现代化发展、医疗器械提速发展四大工程,完善新药研发与产业化服务体系,为医疗新技术产品临床应用提供支撑。支持自主知识产权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相关健康产品的研制应用,产学研医协同推进数字诊疗装备等创新医疗器械的推广使用。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快临床创新药物、医疗器械产品审评,对经确定为创新医疗器械的,按照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优先审查。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创新器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和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试点范围,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合作建设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示范应用基地和培训中心,支持医药企业联合医疗机构、院校、科研机构等创办药物临床试验基地(中心),形成示范应用—临床评价—技术创新—辐射推广的良性循环。促进医研结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医药企业开展医学科技创新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财税和投融资支持。全面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进一步落实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由政府负责保障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类别和数量。鼓励以发行股票、债券、信托投资、保险资管产品等形式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融资。探索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其收益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质押物开展融资活动。在充分保障患者权益,不影响医疗机构持续健康运行的前提下,允许探索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合理加强用地保障。坚持按用途管理、平等对待用地主体的原则,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按照统一规划依法取得土地,提供医疗服务。根据我省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社会实际需求,有序适度扩大医疗卫生用地供给。包括私人诊所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用地,均可按照医疗卫生用地办理供地手续。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支持社会力量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医疗机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五、严格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

  (二十)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探索包容、有效的审慎监管方式,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鼓励和引导医院协会、医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制定医疗技术服务标准和自律准则,推行服务承诺和服务公约制度。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质量认证。吸纳社会公众进入各级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委员会,参与医疗机构监管。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创业创新。(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民政厅、中医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全行业监管。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强化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加强监管体系建设,提升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特别是基层监督机构的监管能力。在加强日常监管管理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方式。逐步将所有医疗机构接入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统一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严肃查处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租承包科室、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等行为,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目的监管。加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完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提升信息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和患者隐私保护。(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财政厅、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医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引导和促进诚信经营。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各环节加强自律,公开诊疗科目、服务内容、价格收费等医疗服务信息,开展诚信承诺活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开展医疗服务信用评价。建立省、市、县三级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公开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情况、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形成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坚决曝光。(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商局、中医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对扩内需、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保健康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深化医改、发展健康服务业、推进健康中原建设的重要内容,精心实施,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以及我省已出台的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举措。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及时清理修订相关政策规定,完善配套细则。(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二十四)加强督查调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调研,逐项检查审批事项是否下放到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否跟上、扶持政策是否有力有效等,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各级发展改革、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对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中医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探索创新。各地要发扬首创精神,因地制宜大胆探索,针对社会办医的“痛点”、难点问题,主动作为、勇于攻坚、积累经验,不断完善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营造有利环境,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大胆探索。省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建立促进社会办医发展常态化考核评价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促进社会办医发展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地方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省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中医管理局牵头,省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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