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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建立食品药品专职检查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7〕132号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07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河南省建立食品药品专职检查员制度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7〕1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河南省建立食品药品专职检查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7日

河南省建立食品药品专职检查员制度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编办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7年10月17日)

  为全面加强我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现结合实际,就我省建立食品药品专职检查员(以下简称专职检查员)制度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要做到“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等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要求,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依法治理,增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统一性、专业性、权威性,切实提高我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为建设食品安全大省奠定坚实基础。

  二、专职检查员的主要职责

  专职检查员是指以食品药品(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下同)现场查验和技术审评为主要职责的食品药品监管专业人员。根据工作内容,专职检查员可分为四类:食品检查员、药品(化妆品)检查员、医疗器械检查员、综合检查员。专职检查员的主要职责为:承担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在行政许可、认证环节的现场查验和技术审评任务;承担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日常监管中各类现场检查的专业技术支持任务;承担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应急处置、复杂案件查处等相关现场检查的专业技术支持任务。

  三、专职检查员的人员编制和基本条件

  (一)人员编制。充分利用现有机构编制资源,依托或整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编制,对专职检查员实行分级管理,统一调配使用。根据我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现状,全省专职检查员人数应占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在编人员(含事业编制,下同)的25%左右。其中:省级专职检查员人数不少于同级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在编人员的20%,各省辖市专职检查员人数不少于同级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在编人员的25%,各县(市、区)专职检查员人数不少于同级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在编人员的30%。人员编制原则上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内部调剂解决。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聘请少量兼职检查员作为专职检查员的有效补充。兼职检查员必须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基本条件。专职检查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廉洁公正。

  2.具备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食品药品检查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

  3.具有较强的观察分析、沟通交流、团队协作和文字表达等能力。

  4.身体健康,适应野外检查工作,年龄不超过60周岁,能够按要求参加规定数量的检查工作。

  四、专职检查员的专业级别和晋升

  (一)专业级别。按照专业能力和任职资历,全省专职检查员由低到高分为四个专业级别,即:助理检查员、初级检查员、中级检查员、高级检查员。

  1.助理检查员一般由具备一定监管知识和技能的食品药品监管技术人员担任。

  2.初级检查员一般由具备相关监管知识和技能,且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食品药品监管技术人员担任。

  3.中级检查员一般由具备较丰富的监管知识和技能,且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食品药品监管技术人员担任。

  4.高级检查员一般由具备丰富的监管知识和技能,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食品药品监管技术人员担任。

  在本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领域,专业技能突出、影响力较大、具有较高管理能力和水平的专职检查员,可以聘请为首席检查员。

  省级专职检查员中,中级、高级以上专职检查员分别不少于70%和50%;市级专职检查员中,中级、高级以上专职检查员分别不少于60%和30%;县级专职检查员中,中级以上专职检查员不少于50%。

  兼职检查员的专业级别可以在聘任时根据其相应条件予以确定。

  (二)专职检查员的初认与晋升。按照食品药品监管的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依法依规设定专职检查员的聘任条件和程序,全省专职检查员的初认由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检查员管理的有关机构组织(以下简称检查员管理机构)进行。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员管理机构负责对拟任专职检查员进行专门培训,并组织考试考核,符合条件的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认定为相应级别的专职检查员,并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专职检查员证书。专职检查员的晋升,须经本级检查员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并报本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其中,晋升为高级专职检查员的须经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员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报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

  聘请兼职检查员由各级检查员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其中,聘请中级兼职检查员须由本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聘请高级兼职检查员须由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

  五、专职检查员的管理

  (一)日常管理。各级检查员管理机构要制定制度,对本级专职检查员进行日常管理。上一级检查员管理机构对下一级检查员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二)检查。各级检查员管理机构根据监管业务需要,组织各类现场检查和技术审评。各类现场检查和技术审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检查结果终身负责。现场检查除专职检查员外,可配备适当的辅助人员。

  (三)培训。各级检查员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专职检查员的法律法规、专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有计划地组织业务交流,不断提升检查员专业素质和现场检查水平。

  (四)考核。各级检查员管理机构负责对本级专职检查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作风、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查验数量、专业培训、遵纪守法等方面。对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降低其专业级别,或调离检查员队伍。

  (五)装备和经费保障。各级检查员管理机构要具备检查查验所必需的设备、装备,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成立领导小组,加快推进专职检查员队伍建设,确保边组建、边工作、边检查、边落实。力争2017年完成省、市两级检查员管理机构的调整组建及部分专职检查员的初认工作。2018年上半年完成县级检查员管理机构的调整组建及其他全部专职检查员的初认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相应机构编制调整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专职检查员队伍的专业结构需要,在专业技术职称指标上予以支持。

  (二)提升监管能力。注重发挥专职检查员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提升检验检测技术水平,创新检验方法和现场核查手段。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标准为准绳,维护检测数据结果的权威性。按照食品药品监管的内在规律,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检验体系,实现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标准的统一,不断增强我省食品药品监管能力。

  (三)注重协同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内部要明确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监督、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行政许可环节按照“受理(形式审查)、现场检查、行政审批”相分离原则,由检查员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现场查验和技术审评。对各类日常监督检查、专案检查、飞行检查等,由职能处(科)室提出检查计划,检查员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并向职能处(科)室反馈检查情况,职能处(科)室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处理。

  (四)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检查员管理机构要建立和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合理安排规范性检查、飞行检查、日常检查等各类现场检查。分级、分类建立检查员数据库和监管相对人数据库,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各工作环节的衔接,落实各自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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