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省社会保障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
参照管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实行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公务员管理制度。要参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方案》和中组部、原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对参照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严格在编制限额内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
参照管理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在参照管理工作中,要严明纪律,不得擅自扩大参照管理范围。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单位执行公务员管理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对不执行公务员管理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