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济源市人武部,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6年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6〕45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全省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接收2016年退出现役的对象为: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且医疗终结或已完成评残鉴定而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军队编制调整和本人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被批准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建设和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被安排退出现役的,按照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确定的数量接收。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士兵退出现役和离队时间
2013年以后夏秋季入伍的士兵退出现役时间统一为9月1日,从9月1日开始离队,9月底基本离队完毕;2012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退出现役时间统一为12月1日,从12月1日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驻香港、澳门部队因士兵轮换需要,驻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因气候原因,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需要适当提前或推迟离队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和离队时间及相关问题按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关系改革强军进程和部队调整精简工作的顺利推进,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清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当作重要的政治任务,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强化法治意识、国防意识、服务意识,认真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主体责任,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军队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军地工作机制,确保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二)深入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政治工作。军队和地方相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国防和军队改革大局,充分把握退役士兵思想特点和变化规律,认真开展政治教育和思想引导工作,确保退役士兵思想稳定。要搞好调查摸底,了解退役士兵的退役态度、愿望期盼和困难疑惑,不断增强工作针对性。要结合改革强军主题教育活动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引导退役士兵顾大局、讲团结、守纪律、做贡献。要加强相关形势政策学习宣讲,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创业发展形势,增强参与社会竞争的信心。要广泛开展“学老兵、赞老兵”活动,大力宣扬老兵先进典型,引导退役士兵珍视从军荣誉。要把做好思想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在积极提供政策支持的基础上,想方设法为退役士兵排忧解难,确保退役士兵思想稳定。
(三)周密组织退役士兵运送工作。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退役士兵运送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离队时间,统筹使用各种运输力量,均衡安排退役士兵离队。交通运输部门要采取调整客票预售期和预留票额等措施,保证退役士兵上车(船、飞机)有票、有座;落实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出车站(港口、机场)和中转换乘“四优先”政策,为退役士兵提供安全优质服务。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军用饮食供应站和军人接待(转运)站的指导,做好运输途中的饮食供应和接待转运工作。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运送中的安全工作,落实各项安全规定和措施,确保退役士兵安全离队、安全返乡。
(四)严格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各地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制定安置计划,严格抓好贯彻落实。要全面落实安置法规政策,实行“阳光安置”,落实《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95号),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全部得到妥善安置。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切实拿出特殊措施和倾斜政策安置退役士兵”的要求,在提高安置质量、实现精准安置上下功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落实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在录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时,优先录用退役士兵。中央企业驻豫直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带头完成接收安置任务。国有企业要认真落实《民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234号),拿出新招录员工的5%用于接收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并确保退役士兵按时上岗就业。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以任何理由拒接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严禁制定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坚决杜绝应付性安置、上岗即下岗现象,保证安置合格率。
(五)大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国务院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面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60号)等精神,大力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搞好服务。要提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质量,完善省内易地教育培训制度,健全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不同层级教育培训体系,建立以就业率为核心的教育培训绩效考评机制。要提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竞争力,本着“就业为本、技能为先”的原则,面向市场抓培训,不断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和内容,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结业即上岗。要进一步健全退役士兵信息库和用工需求信息库,完善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组织多种形式的就业招聘推荐活动,为退役士兵就业提供更多机会;利用各地的创业孵化平台,制定优惠政策,支持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六)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领导。各级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要发挥牵头组织、协调沟通、督促落实作用,确保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顺利实施。各级政府和各系统、各部门要把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内容,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评体系,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各项法规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强化服务保障,进一步加大安置资金投入,保证退役士兵各项待遇落实到位。要强化检查监督,认真督导落实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教育培训、优先优惠、困难救助、一次性经济补助等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强化跟踪问效,研究制定约谈机制和处罚办法,对违反安置法规政策,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约谈接收单位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依法处以罚款,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经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地方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要严肃追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军区
201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