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9日
河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总体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主动适应煤炭产业新形势、新机遇、新挑战,综合运用市场、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着力淘汰煤炭行业落后产能,积极稳妥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推动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现我省煤炭行业脱困升级和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与企业负责相结合。各级政府对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负总责,加强政策引导,完善体制机制,制定有关实施意见和产业政策,组织开展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企业是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实施主体,按照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程序和标准,制定完善方案,推动煤矿关闭,妥善安置职工,确保按时完成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任务。
——市场倒逼与政策支持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更好发挥政策支持作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综合运用安全、环保、质量、技术标准、产业政策等法制化和市场化手段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政府给予资金奖补和政策支持。
——依法有序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强化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各项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以省属煤炭企业为重点,以煤矿关闭、职工安置为核心,以点带面,统筹推进全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
——化解产能与转型升级相结合。控制新增产能,有序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促进企业优化组织结构、技术结构、产品结构,创新体制机制,提升综合竞争力,推动煤炭行业转型升级。
(三)工作目标。落实省政府与国家签订的目标责任书,2016—2018年我省计划关闭退出产能6254万吨,涉及矿井256对,资产总额342亿元,负债总额305亿元,金融机构借款144亿元,需要安置职工13.63万人(建立劳动关系12.61万人,劳务派遣1.02万人)。其中2016年退出矿井89对,产能合计2215万吨,涉及人员6.22万人。通过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和结构调整,到2018年,全省煤炭产能压减到1.6亿吨/年以内,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得到有效化解,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脱困转型升级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重点任务
(一)有序退出过剩产能。明确煤矿关闭程序,严格煤矿关闭退出标准,依法有序实施煤矿关闭退出计划。
1.明确煤矿关闭范围。按照国发〔2016〕7号文件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局《关于印发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6〕16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应予以关闭退出:
——安全技术方面: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采煤方法、工艺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瓦斯防治能力没有通过评估,且拒不停产整顿的;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且经县级以上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产能15万吨/年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技术改造矿井未按批复设计施工或未在批准工期内完成技改任务的;长期停产或停而不整,2015年年底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未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要求主动整改,2016年6月底前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
——资源环保方面: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且剩余服务年限不足3年的。
——其他方面:采矿许可证过期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的;未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32号)要求完成兼并重组任务的;县级以上政府规定应依法予以关闭的;其他自愿退出的。
2.明确煤矿关闭程序
(1)依法依规作出关闭决定。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属煤炭企业要按照煤矿关闭标准和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计划对所属煤矿作出关闭决定,组织制定关闭回撤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关闭责任和全过程监督责任,确保按计划完成关闭任务。关闭煤矿名单要在当地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门户网站公告。
(2)收缴或吊(注)销相关证照。煤矿安全监察、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依规收缴或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并在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
(3)妥善组织实施关闭。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属煤炭企业组织实施关闭。
(4)建立关闭档案。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省属煤炭企业负责完善关闭煤矿的档案资料,要将关闭煤矿基本情况、反映煤矿关闭前井下采掘活动的有关图纸(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煤层底板等高线和资源/储量估算图、水文地质图等)、关闭煤矿影像等相关资料逐矿整理成卷,存档备查。
3.煤矿关闭的标准。
(1)收缴、注销、吊销相关证照。
(2)停止供应并依法妥善处置剩余民用爆炸物品。
(3)停止供电,拆除煤矿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4)封闭矿井井筒。
(5)妥善安置从业人员。
4.煤矿关闭的验收和审核。
(1)省属煤炭企业直管煤矿由省属煤炭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政府国资委和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兼并重组煤矿由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属煤炭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政府国资委和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地方煤矿由煤矿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和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属煤炭企业对关闭退出煤矿验收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5.煤矿关闭时间节点。列入2016、2017、2018年关闭退出计划的煤矿,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关闭工作,12月底前完成验收审核工作。
(二)妥善安置分流职工。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细化措施方案,落实保障政策,多渠道安置分流职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多措并举,努力拓宽安置渠道。坚持企业主体与社会保障相结合,通过企业内部转岗、内部退养、职工安置服务中心托管与劳务输出、社会再就业、公益性岗位托底等渠道,积极稳妥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鼓励企业依靠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承接外包项目等方式,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对符合条件的职工,经本人自愿、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实行内部退养;对不愿解除劳动关系、短期内难以集中分流安置的富余人员,通过职工安置服务中心在一定期限内托管劳动关系、开展集中培训,组织劳务输出、劳务派遣,合理调剂企业间用工,实施分流安置职工转岗再就业;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及时开展再就业帮扶,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国有企业合同人员因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解除劳动合同且家庭没有一个实现就业的,要发挥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作用,尽可能多地开发公益性岗位,妥善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2.严格程序,依法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核实关闭退出煤矿职工人数和基本信息,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依法处理劳动关系,接续社会保险。各有关企业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筹集安置资金,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
3.防控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有关企业均要制定职工安置风险防控预案,并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努力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不出现区域性失业率大幅攀升现象。
(三)做好资产债务处置工作。采取债务重组、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等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用足用好现有不良贷款核销和批量转让政策,加快核销和批量转让进度,做到应核尽核。稳妥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为银行处置不良贷款开辟新的渠道。探索运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等形式,用市场化方法促进省属煤炭企业化解资产债务问题,加快转型升级和脱困发展;鼓励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同时要防范少数企业恶意逃废债务,防范金融风险。
(四)加强煤炭行业管理。
1.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核准新建煤矿项目。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等原因确需在规划布局内新建煤矿,严格按照关小上大、减量置换的原则,确保不新增煤炭产能。原则上3年内不再进行煤矿生产能力核增,已纳入“十二五”机械化改造规划且2015年年底前已开始的机械化改造项目,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原则上要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对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的煤矿,一律责令停工停产;对拒不停工停产、擅自组织建设生产的,依法实施关闭。
2.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全省所有生产煤矿要严格按照276个工作日制度重新确定的产能组织生产,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生产特定煤种、与下游企业机械化连续供应以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煤炭企业,可在276个工作日总量内实行适度弹性工作日制度,但应制定具体方案,并向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管监察,发现违反规定组织生产的,按照有关规定严厉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严格整治不安全生产行为。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严厉打击证照不全、数据资料造假等违法生产行为,对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未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安全费用未按要求提取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依法依规停产整顿。
切实做好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关闭退出煤矿停止供电、拆除、回撤设备的程序和安全措施,关闭退出工作要严格按程序进行。要坚决查处煤矿关闭退出前和关闭退出期间超能力、超强度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生产,公告关闭后继续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确保煤矿关闭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五)强化转型升级。按照“严控增量、优化存量”的原则,引导煤炭产业向清洁化利用和可再生能源转型发展,严格限制高硫、高灰劣质煤生产使用,加快劣质煤炭产能有序退出。围绕提升煤炭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优化产业布局,支持龙头企业做优做强,推进产业迈上中高端水平。推进煤电联营、煤化工一体化发展。鼓励利用废弃的煤矿工业广场及其周边地区,发展风电、光伏发电和现代农业。改造提升煤化工产业水平,延伸产业链,加快发展高附加值新型化工材料和精细化工产品,促进现有煤化工产品精细化、高端化、终端化、差异化发展,支持企业培育壮大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奖补支持。在国家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同时,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结合各地、有关企业工作任务、完成进度、退出人员和困难程度等因素,实行资金奖补。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可能涉及的欠费欠薪、经济补偿、再就业等方面的资金需求,研究出台相应的奖补政策。
(二)加强金融支持。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要会同河南银监局、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建立健全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债务化解工作机制。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金融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落实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的财税政策,完善金融机构抵债资产处置的财税支持政策。研究完善不良资产转让政策,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重点煤炭企业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按照“一企一策”原则,集体研究对企业增贷、稳贷、重组等措施,切实稳定预期、稳定授信支持。支持煤矿关闭后转产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扶持政策。对经营遇到困难但经过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仍能恢复市场竞争力的骨干煤炭企业,要加强金融服务,保持合理融资力度。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妥善安置分流转岗职工。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16〕53号),结合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企业与地方政府协调沟通机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可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有培训意愿的失业人员,普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内部退养人员,退养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标准一律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四)盘活土地资源。支持煤炭企业用好退出煤矿存量土地,促进矿区更新改造和土地再开发利用。煤炭过剩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由当地政府收回。当地政府收回煤炭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对用地手续完备的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土地使用权人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五)促进煤炭行业调整转型。落实促进煤炭行业结构调整意见,鼓励发展煤电一体化,引导大型火电企业与煤炭企业之间相互参股。鼓励发展煤炭洗选加工转化,提高产品附加值。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环办〔2015〕111号),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鼓励利用废弃的煤矿工业广场及其周边地区,发展光伏发电和现代农业。加快煤层气产业发展,建立煤层气、煤炭协调开发机制,对一定期限内规划建井开采的区域,按照煤层气开发服务煤炭开发的原则,采取合作或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等方式,优先保证煤炭开发需要,并有效利用煤层气资源。
四、明确责任
省政府成立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推进我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清产核资、重整重组、分离办社会职能、富余人员安置、债务化解、矛盾调处6个工作组和4个改革指导组,在担负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职责的同时,承担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相应工作。其中改革指导组具体负责指导河南能源化工集团、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郑煤集团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同时,负责推动企业与地方政府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对煤矿关闭、职工安置等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企业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确保职工思想稳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全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
(一)有关部门职责。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组织、协调、推动全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研究提出我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全省关闭退出煤矿名单;总结各地、各企业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负责与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沟通衔接,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煤管办)负责制定全省煤矿关闭退出的程序和标准并推动实施;督促煤矿关闭工作进度;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属煤炭企业验收后,组织对全省关闭退出煤矿进行审核;监督煤矿严格按公告能力组织生产,负责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调解决煤矿关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推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所属煤炭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
省政府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省属煤炭企业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负责省属煤炭企业煤矿关闭、职工安置等方面的工作,公告省属煤炭企业退出煤矿名单;指导督促省属煤炭企业做好国有资产处置相关工作,协调解决省属煤炭企业煤矿关闭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督促省属煤炭企业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资金支持。研究出台国家奖补资金的使用细则及省级配套资金方案,按有关规定拨付奖补资金;负责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退还关闭退出煤矿剩余资源储量对应的已缴纳采矿权价款。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职工安置工作。制定我省化解过煤炭剩产能过程中职工安置的实施意见;核查退出煤炭企业职工人数和基本信息;会同省有关部门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指导关闭退出煤矿企业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和风险评估、应对预案,细化做实职工安置渠道,依法处理劳动关系、接续社会保障;指导各地、各企业开展转岗分流人员再就业、创业培训,开展就业创业服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矿产资源管理和土地利用工作。研究出台我省支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用地用矿政策措施和实施意见;负责转型升级保留煤矿的矿业权办理,依法注销关闭退出煤矿的采矿许可证;确认关闭退出煤矿的资源储量、关闭前已动用资源储量、关闭后剩余储量、已缴纳价款数等;督促指导关闭退出煤矿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做好关闭煤矿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土地资产盘活利用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研究出台我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支持政策措施和实施意见;严格煤炭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严格环保执法,做好环境信息公开等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全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火工品和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注销关闭煤矿的爆破作业资质许可证件,监督关闭煤矿妥善处理剩余爆炸物品,配合整顿矿山秩序,依法打击扰乱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省能源局负责研究全省煤炭行业发展规划,负责严格控制煤炭新增生产能力有关工作。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处理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企业金融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落实金融债务政策,做好呆坏账核销工作。
省地税局、国税局负责研究制定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财税支持政策措施和实施意见,落实国家关于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财税支持政策。
省工商局负责依法注销关闭退出煤矿的营业执照。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关闭退出煤矿的安全监察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吊(注)销等工作,强化安全执法,严格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管。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会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负责研究出台河南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金融支持政策措施;会同省政府国资委、金融办、河南银监局、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做好煤炭企业关闭退出后的债务处置和金融风险防控工作,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煤炭企业并购重组,加强银政企沟通协调配合,有效维护金融机构债权,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河南银监局负责研究省属煤炭企业增贷、稳贷、不良资产处置、重整重组等政策措施,做好稳定预期、稳定授信支持工作。
省电力公司负责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电力管理工作。负责切断关闭退出煤矿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对非法煤矿用电予以查处。
省总工会会同省有关部门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做好化解煤炭过剩产能退出煤矿的职工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处理有关劳动关系等问题。
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结合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相关工作。
(二)各地政府职责。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对辖区内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本地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煤矿关闭、职工安置、风险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煤矿关闭计划、程序、和标准,依法关闭辖区内关闭退出煤矿,对关闭煤矿进行审核验收,留存关闭档案。制定本地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职工安置方案,拓宽职工安置渠道,为分流转岗职工提供新增和公益性就业岗位。加强对分流转岗人员的再就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落实职工安置补贴政策,负责转岗职工培训补助的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制定职工安置风险防控预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指导企业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强化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过程中的治安和安全生产管理。
(三)省属煤炭企业职责。省属煤炭企业是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企业以及各有关煤矿的关闭退出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负责煤矿关闭、职工安置、资产处置、安全生产等工作。按照煤矿关闭计划、程序和标准,依法关闭所属关闭退出煤矿,对关闭煤矿进行审核验收,留存关闭档案。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职工。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建立煤炭企业与新兴产业间的员工调剂机制,通过组织劳务输出、劳务派遣和借调等形式,推动职工实现再就业。制定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各种风险防控预案,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指导企业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稳定。强化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属煤炭企业均要成立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落实本地、本企业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方案,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二)分解落实责任。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属煤炭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分地区、分年度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目标任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属煤炭企业要明确责任分工,将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任务分解到矿、落实到人、倒排到月,确保按时完成我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任务。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级政府、省属煤炭煤业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度,对所属煤炭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办;要建立信息报送、通报、发布制度;严格土地、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执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对未完成任务的省辖市、县(市、区)及企业进行问责追究。对故意隐瞒或造假的,严肃追究责任并相应扣减奖补资金。
(四)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按照国家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要求,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信息旬报、月报和企业直报系统,及时掌握各地、各企业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动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属煤炭企业要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准确报送有关工作信息。同时要加强监测预警,及时通报、交流各企业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经验。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重要意义和人员安置的有效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