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5〕10号),结合我省现行财政体制,现就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省辖市、县(市、区)以2013—2014年两年实际负担的出口退税额加权平均数为基数定额上解省财政,由省财政上解中央财政。
二、从2015年1月1日起,省对省辖市、县(市、区)消费税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改为以2014年消费税返还数为基数定额返还。
三、具体出口退税上解基数、消费税返还基数,由省财政厅核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