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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2015〕50号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06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豫政〔2015〕5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服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富强河南、文明河南、平安河南、美丽河南”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城乡统筹、改革创新,分类推进、逐步实施”的原则,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着力推动农民工市民化。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组织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1200万人次以上,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工资基本无拖欠;努力实现1000万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奠定基础。

  二、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三)增加农民工就业岗位。加快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把增加就业岗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在加快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同时,重视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全面落实鼓励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家庭手工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扩大服务业吸纳农民工就业的容量。以城市新区和产业集聚区为载体,积极承接食品、纺织、服装、轻工、电子、医药、机械和装备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专业园区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工就业岗位。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把有效增加就业岗位的领域和项目作为投资的重点,引导和支持与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相配套的上下游产业发展,带动就业总量增加。全面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优惠政策,不断拓展就业空间,充分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吸纳就业的示范作用和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力军作用。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商务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负责。

  (四)强化农民工就业服务。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重点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建设,将就业服务延伸至行政村,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就业服务“春风行动”,为农民工和用人单位搭建供需平台。依托全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立人力资源市场日常招聘门市、大型专业招聘会集市和人力资源网上超市等多种招聘渠道,开发应用“人社一点通”手机求职软件,完善就业创业微信、微博、QQ群等信息平台,为农民工就业提供便利化服务。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推行就业服务实名制,对农民工进行跟踪回访,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充分发挥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作用,积极开展劳务输出,扩大国际国内劳务合作,与输入地建立长期合作机制,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广泛收集并及时发布产业集聚区用人需求,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商务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扶贫办、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负责。

  (五)扶持农民工创业。完善和落实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措施,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扶持政策实施范围,不断加大对农民工创业的扶持力度。将农民工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相结合,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农民工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积极组织创业农民工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开展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对创业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按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补贴。为农民工提供项目信息、开业指导、创业担保、政策咨询等服务,提高其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对农民工创业实行政策优惠。安排大众创业扶持资金,加大对农民工等群体创业的扶持力度。对农民工初次创办的企业,免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农民工小微企业,以及吸纳农民工就业并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妥善解决创业用地问题。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利用闲置土地、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进行创业。农民工创办符合环保、安全、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项目,允许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生产用房。鼓励农民工租赁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发展二三产业,或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发展特色种养业;鼓励农民工以租赁、入股、合作经营等形式,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业、服务业或加工业;对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经营权发展种养业,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用途的,按农业用地相关政策,免收相关费用。

  为农民工创业提供金融服务。将农民工创业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范围,在创业地办理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证,个人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加强对农民工创业的信贷支持。加快建立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机制,开展将林地承包(租赁)经营权及林木、畜禽、水产品等活体资产作为有效担保物试点。金融部门要探索建立农民工诚信台账和信息库,对经营正常、信誉较好的农民工发放直接信用贷款。

  建立健全农民工创业激励机制。开展创业型城市、创业型街道(乡镇)创建活动。加大创业孵化园区建设力度,引导农民工入驻创业孵化园区创业,落实创业孵化政策。对创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农民工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树立农民工创业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的引领作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商务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扶贫办、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负责。

  (六)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对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制定实施《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规划(2015—2020年)》。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的农民工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落实,让有培训愿望的农村劳动力都能参加职业培训,并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打破省内地域限制,在省内跨区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村劳动力,其培训补贴由培训地承担。调整培训补贴政策,简化培训补贴申领程序,细化培训补贴层次,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充分调动农民工和培训机构积极性。深入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深化校企合作,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建设一批农民工实训基地。

  扶持劳务品牌发展。各地要结合优势特色产业、民间传统工艺等优势,充分发挥知名劳务品牌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高质量就业的积极作用。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注重品牌培训,培育和打造一批省内外知名劳务品牌。探索建立扶持劳务品牌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大力培育一批具有河南特色、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综合竞争力的农民工劳务品牌。到2020年,建设50个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品牌基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安全监管局、扶贫办、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负责。

  (七)加快发展农村职业教育。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努力实现农村未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收在乡青年农民、农村拟转移劳动力、进城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办学模式,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进一步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

  (八)规范农民工用工管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以中小微企业为重点推动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整治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完善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标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总工会负责。

  (九)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加大执法力度,严查欠薪行为,以日常巡视检查为基础,加强事前预防;以专项检查为抓手,开展集中整治;以大案要案查处为重点,保持高压态势。加强源头治理,实行长效监管,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完善应急保障机制,认真落实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加强农民工实名管理,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支付模式,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执行农民工维权公示制度,全面落实欠薪监管责任和欠薪失信惩戒制度。进一步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推动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工商局、总工会等部门和省法院负责。

  (十)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覆盖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动农民工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鼓励进城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努力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组织开展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和建筑业农民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专项督查,切实保障农民工特别是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相应待遇。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及时纠正。整合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提高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水平。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总工会等部门负责。

  (十一)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农民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严厉惩处雇佣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行为。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加大职业病防治宣传力度,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落实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相关规定,督促和指导各地做好重点行业领域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工作,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向当地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并按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国资委、法制办、省总工会等部门负责。

  (十二)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流转管理和服务。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利。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要注重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依法维护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妇联等部门和省法院负责。

  (十三)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加快推进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管理,健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畅通仲裁“绿色通道”,优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和预警预报制度。完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联动协作机制,形成维权合力。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完善异地协作机制,畅通“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为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服务农民工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涉及农民工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司法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总工会等部门和省法院负责。

  四、进一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十四)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输入地政府要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公办学校教师编制,加大公办学校教育经费投入。各地要降低农民工子女入学门槛,简化入学手续,努力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基本在输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我省城市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免杂费标准享受补助。完善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继续实行综合奖补机制,对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园工作给予奖励补助,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支持经费,帮助幼儿园提高保教质量。做好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具有我省流入地正式学籍的随迁子女可在学籍所在地参加中考、高考,并与当地户籍考生享受同等待遇。

  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负责。

  (十五)做好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继续落实城市日接种、农村周接种制度,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及时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加强疾病监测,做好农民工聚居地传染病防控工作,及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落实“四免一关怀”等相关政策,加强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做好妇幼卫生和精神卫生工作。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加强农民工健康教育工作,增强农民工的健康意识。落实农民工计划怀孕夫妇免费享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政策。深化流动人口“一盘棋”机制建设,做好“关怀关爱”服务工作,推进婚育证明电子化,稳步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

  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十六)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保障范围。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加强城中村、棚户区环境整治和综合管理服务,有效改善居住其中的农民工住宿条件。鼓励开发区、产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原则,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允许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多渠道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对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建设用于安置农民工公共租赁住房的,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政策,政府可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相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允许农民工及其单位暂按较低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负责。

  (十七)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指导意见》(豫政〔2011〕4号),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落户条件,全面放开中小城市户口迁移限制。郑州市要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以就业年限、居住年限、城镇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为基准条件,制定具体落户标准,向社会公布。要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进城落户,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适应城镇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农民工进城落户问题。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省公安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

  (十八)加快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整合公共服务资源,提高综合承载能力,实现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均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现有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的积极作用,探索依托社会力量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为农民工提供心理辅导、文化娱乐、婚恋交友等服务,满足农民工精神文化需求,帮助农民工融入当地社会。完善扶持政策,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组织经验交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将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纳入河南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在农民工集中的城市新建或改建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为农民工提供培训就业、社会保险、党团活动、公共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

  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

  五、进一步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十九)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加强农民工中的党组织建设,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和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依法保障农民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权利。

  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总工会等部门负责。

  (二十)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围绕农民工精神文化需求,推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免费开放。开展“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上网)活动,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开展流动文化服务活动,利用公园、广场、社区文化活动室等场地,广泛开展群众文体活动。组织开展“百城万场”广场文化活动,结合我省传统民俗,组织开展具有民俗特色的广场文化调演、展演和宣传活动等。组织开展“文明河南、欢乐中原”、“教你一招”等群众文化活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吸引农民工参与。充分调动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努力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农民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心态。努力推动农民工本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城镇。

  省文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负责。

  (二十一)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工作。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完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增加投入,依托农村中小学、村民委员会普遍建立关爱服务阵地,做到有场所、有图书、有文体器材、有志愿者服务。加快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建设,着力满足留守儿童教育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开展心理关怀等活动,促进学校、家庭、社区有效衔接。开展留守妇女关爱行动,依托基层“妇女之家”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扩大留守妇女互助组覆盖面。建立健全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制度,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大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投入,继续推进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健全农村治安防控体系,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安全。

  省民政厅、妇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等部门负责。

  六、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领导

  (二十二)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省政府已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定期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农民工工作,制定政策措施,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三)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经费投入。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与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财政部门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对财政困难地方和农民工数量较多、管理服务任务较重地方给予重点支持。财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负责。

  (二十四)加强工青妇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发挥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积极作用,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关心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创新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机制,引导社会组织发展,鼓励多方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多元化服务。

  省民政厅、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负责。

  (二十五)夯实农民工工作基础。认真做好农民工相关数据统计工作,准确掌握农民工规模、结构及其分布。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做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工作。深入开展农民工工作理论和政策研究,为各级党委、政府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省统计局、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六)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组织引导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阐释解读,宣传农民工工作做法、经验,宣传见义勇为、爱岗敬业等农民工先进典型。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进行表彰,营造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省委宣传部、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力争在重点难点问题上有所突破,推动农民工工作取得更大进展。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针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进行督察,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农民工工作情况。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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