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盘活我省金融机构和各级政府投融资公司存量资产,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推进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意义
资产证券化是金融机构、企业将不易流通但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收入的存量资产进行组合,转变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筹措资金的融资方式。目前,中国银监会、证监会已将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正在深入推进,企业资产证券化正在积极探索。抢抓机遇,加快推进我省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盘活存量资产,优化信贷结构,保持贷款稳定增长;有利于增强各级政府投融资公司资产流动性和融资功能,促进投融资公司转型发展;有利于基础设施建设主体运用金融创新工具对接资本市场,创新投融资机制和盈利模式;有利于快速变现存量基础设施资产,缓解现金压力,改变基础设施建设单纯依靠企业投资建设、政府分期回购的传统模式;有利于通过基础资产与企业风险隔离,降低融资成本,减轻政府债务负担;有利于增强企业资产流动性,突破企业净资产限制,优化财务状况,提高企业融资灵活性。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九届八次全会部署,紧紧围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重点领域建设,坚持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和不搞再证券化,以建立资产证券化项目库为切入点,以完善资产证券化条件为重点,建立健全机制,完善信用增级制度,加强与中介服务机构合作,提升我省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城投公司循环发展能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发展目标。推动具备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力争年度资产证券化总量不低于贷款余额的3%,到2017年,我省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达到新增贷款额度的10%左右;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省内大型企业、城投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实现突破;建立与资产证券化管理机构、交易机构的战略合作机制。
(三)基本原则。
1.分类管理,构建有效推进机制。鼓励各银行建立健全内部推进工作机制,加强与总行的沟通衔接,争取更多信贷资产纳入总行证券化基础资产池;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借鉴大型银行和其他省(市)经验,研究信贷资产证券化程序和要求,建立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并建立与监管部门的有效沟通机制;支持省属国有企业、各级政府投融资公司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积极探索推进资产证券化。
2.合理设计,构建有效的基础资产剥离机制。以具有明晰产权关系的资产为基础,以真实出售为目的,探索采取多种方式有效剥离资产,真正实现资产出表、出企业。
3.完善机制,营造公开透明的政策环境。从项目选择、方案审查、价格管理、退出机制、绩效评价等方面,完善优化流程设计,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确保项目实施决策科学、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稳妥推进。
4.加强监管,构建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按照职能分工,人行、银监、证监等部门建立风险警示制度,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既要强化外部信用评级,又要鼓励各类投资人完善内部评级制度,发挥市场化风险约束机制的作用。
三、稳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
(一)鼓励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引导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分行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涉农、中小企业、节能减排、战略性新兴产业、保障性住房、地方政府投融资公司等行业和领域,选择一批电力、高速公路、供排水和污水处理等适合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贷款项目,建立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做好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确保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顺利上报和推进实施。
(二)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推进资产证券化。鼓励中原银行、郑州银行、洛阳银行、焦作市商业银行、平顶山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加快争取信贷资产证券化资格,研究信贷资产证券化要求、流程,借鉴其他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经验,在重大基础设施贷款、城投公司贷款、涉农贷款等领域,选择一批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项目和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项目,建立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争取2015年地方法人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实现突破。推动资产规模较大的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积极研究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和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三)支持信托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支持中原信托公司加快资产证券化产品研究和设计,加强与银行合作,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尽快实现突破。
四、积极推进企业资产证券化
(一)鼓励大型企业推进资产证券化。支持省内供排水、发电、路桥、铁路、地铁、机场、保障性住房等大型企业和投融资公司选择流动性不强但可产生预期稳定现金流的铁路、公路、机场、重大水利工程,城镇供水供热、燃气、垃圾污水处理、轨道交通、工业物业、保障性住房、大型设备租赁和大额应收账款等资产,加强与证券、基金、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合作,将供排水收费权、路桥收费权、电费、商业物业租金、应收账款等收益权及债权,通过打包、评级等手段,利用收益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创新形式实现资产证券化,通过出售资产回收现金,实现重点领域再投入、再发展。
(二)支持城投公司发行资产支持票据。鼓励各级城投公司单独或联合同一行政区域内承担公用事业建设的国有公司,采取单一出售方项目或多个出售方项目联合的方式,通过真实销售将应收账款、进入回款期的市政工程BT(建设—转让)项目、收益权等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公司,再由特殊目的公司以这些资产作为支持发行票据,并在票据市场上公开出售。
(三)开展项目收益债券业务。对新近建设、未来可利用资产证券化融资的项目,可通过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在未来符合资产证券化条件时,鼓励原始权益人采用资产证券化融资。
(四)推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单位要按照企业资产证券化标准和要求,做好前期设计工作,待条件成熟时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
(五)支持证券、基金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推动中原证券公司加快资产证券化产品研究和设计,加强与符合资产证券化条件的企业合作,提高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能力。引导各证券、基金分支机构积极争取总部支持,加强与符合条件企业的沟通,认真研究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为我省企业研究设计更多产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指导协调。省发展改革委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推进全省资产证券化工作,研究资产证券化有关重大问题和政策措施。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等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引导和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存量,将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农”、小微企业等领域。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组织本级城投公司从已建成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项目中筛选一批适合资产证券化的项目,建立项目库并向社会宣传推介;同时,要协助完善资产证券化条件。
(二)加强政策支持。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做好印花税、营业税、所得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工作。对企业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成功实现融资的,按照实际融资额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奖励。积极推进公用服务事业价格改革,依法依规为准经营性、非经营性项目配置土地、物业、广告等经营资源,为稳定投资回报、吸引社会投资创造条件。
(三)加强业务培训。加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合作。组织有经验的券商与银行,选择条件具备的地方法人银行、大型企业和城投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培训。
(四)加强信用建设。按照诚信践诺要求,全面加强资产证券化信用建设,建立相关各方信用档案。政府要及时兑现各类承诺、履行合同约定,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资产证券化顺利推进。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起主体要严格履约,确保资产出售、财务数据等方面的真实性。
(五)加强风险防控。加强信息披露,各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资金管理机构、承销机构等要及时披露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相关信息。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职能和责任,提高证券化专业服务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