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
通  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enan.gov.cn 时间:2010-11-06 16:50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豫政办〔2010〕12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各地、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是政府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重要渠道。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是《条例》的规定,也是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重要职能。

  全省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省辖市、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为本地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实施单位,负责在本单位设置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作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共建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等工作。

  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纳入本地、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管部门牵头指导,实施单位具体承办,共建单位做好应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等日常保障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密切协作,各负其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建设管理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在河南省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挂“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的牌子,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也要在本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统一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牌子。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亦可在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实施单位要高度重视,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管理作为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在场地建设、办公设施配置、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

  (一)办公设施。要开辟相对独立的场所,确保一定的办公面积。要设置一定数量的坐席,配置必要的办公家具;建设顺畅快捷的网络环境,配备一定数量的电脑、打印机和复印机等设备。

  (二)人员经费。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查阅中心政府信息的接收、登记、归档、保管、利用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要有一定的工作经费,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工作顺利开展,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查阅服务。

  (三)工作制度。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做好政府信息的接收、管理、查阅利用、收费、登记备案等工作,为公众查阅、索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同时,要定期对政府部门应提供的政府信息情况和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利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为主管部门加强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

  三、密切协作,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提供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提供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政府各部门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的共建单位,要加强协同协作,及时主动向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提供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作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项日常工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确定人员,强化岗位责任,切实做好对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支撑保障。

  四、加强监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省辖市政府要做好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本地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发挥实效。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主动、及时、完整地提供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确保查阅场所公开政府信息的有效利用。各地、各部门要将向查阅场所提供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的一项内容。省政府办公厅将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及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以一定形式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管理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在河南省档案馆设置“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以下简称查阅中心)。为做好查阅中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保障工作,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效利用查阅中心获取政府信息,制定本规定。

  一、查阅中心建设责任单位

  (一)主管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查阅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二)建设单位:省档案馆。负责查阅中心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三)共建单位: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及其他履行《条例》规定有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省直单位。负责向查阅中心提供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印发的文件类政府信息,由主办单位负责提供。

  二、及时提供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提供内容。

  1.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按《条例》规定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重点提供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职能;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政府工作报告,公报,年鉴;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3.废止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二)提供方式。

  1.纸质文本:采取现场送交或机要、信函方式。通过机要或信函方式送交时,须注明主送单位为省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并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提供”。

  2.电子文本:向查阅中心提供本单位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电子文本的传输办法另行通知。

  (三)提供时限。新生成或者变更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于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2008年5月1日《条例》施行以来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特别是规范性文件类信息,各单位要抓紧整理,并尽快提供给查阅中心。

  三、查阅中心的管理和服务

  查阅中心要规范日常运行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利用政府信息提供优质服务。

  (一)在醒目位置悬挂“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牌子,公布查阅服务指南或服务规范。

  (二)提供已公开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查阅、复印等服务。配备计算机查询终端及附属办公设备,并利用网络设施,提供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查阅、检索、打印服务。

  (三)做好各单位提供的公开政府信息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的接收、登记、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四)对查阅人索取、复制的政府信息,严格按有关规定标准收费,规范收费程序。查阅中心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五)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查阅中心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监督保障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向查阅中心提供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系人,负责本单位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日常提供工作。请各单位于2010年11月19日前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传真)报省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今后,各单位联系人变更时应及时告知。

  (二)查阅中心对各单位提供政府信息情况和公众查阅利用情况应定期汇总分析,为主管部门加强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

  (三)省政府办公厅将加强对各单位向查阅中心提供政府信息工作情况和查阅中心对政府信息的管理、提供查阅服务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以一定形式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各省辖市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管理规定。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

  联系人:贾勇 赵保霖

  电话:0371―65907565 65908453

  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

  联系人:闫艳

  电话:0371―65901876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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