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成文日期
发文机关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19日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2014〕94号 时  效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2017〕42号),此文件宣布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
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2014〕9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9日

  河南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美丽河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污染物,是指国家和本省确定的对环境影响较大、需要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实行排污许可的排污单位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四条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是依据总量控制制度,对各地重点污染物控制排放量、总减排量和许可预支增量进行分配、考核、控制的管理制度。

  重点污染物控制排放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由国家下达的、省政府分解落实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的重点污染物允许最大排放量,是各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限值。

  重点污染物总减排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削减的重点污染物排放存量和增量。

  重点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重点污染物许可新增的排放量。

  第五条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指标是约束性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环境保护责任目标体系。

  第二章 重点污染物总量削减

  第六条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年度控制,省政府每年将重点污染物控制排放量和总减排量分解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

  第七条 重点污染物控制排放量和总减排量,根据国家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控制排放量、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第八条 强化工程减排,深化结构减排,细化管理减排,确保重点污染物控制排放量和总减排量指标落实到位。

  第九条 实行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建立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月调度、季通报、定期督导制度,落实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对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进展缓慢的地方实行预警、约谈或挂牌督办。

  第三章 重点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

  第十一条 完成上年度重点污染物控制排放量和总减排量任务的,方可获得当年重点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

  第十二条 重点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总减排量、地表水和大气环境质量达标率确定。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所需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从当地许可预支增量中列支,并有偿取得。

  第十四条 建立重点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决算制度,依据当年核定的总减排量和地表水、大气环境质量实际达标率,对各地许可预支增量进行决算;决算超出许可预支增量的,从当地下年度许可预支增量中扣除。

  第四章 重点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的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指标动态管理体系,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实行在线管理平台申请、核定和备案。

  第十六条 省环保部门负责核定火电、钢铁、造纸、化工、印染行业以及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负责核定除火电、钢铁、造纸、化工、印染行业以及国家审批外所有行业的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的初始审查。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总量核定与环评审查并联进行。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同时,申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各级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通过在线管理平台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

  第十八条 未通过在线管理平台核定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或未有偿取得排污权(暂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项目除外)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批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没有重点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的区域,原则上不再核定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

  第十九条 在改善环境质量的前提下,经省环保部门核准,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之间重点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可以开展交易。大气重点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在全省范围内交易,水重点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在同一流域范围内交易。

  第二十条 对有利于全省产业布局、结构调整的重大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当年重点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不能满足需要的,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经省政府同意后调剂解决,调剂的许可预支增量从当地下年度许可预支增量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地高效利用环境资源,在一个五年规划期内,当年剩余的重点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可以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 重点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优先支持高成长性产业、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发展,优先支持省重点建设项目、进入产业集聚区的建设项目和污染排放强度低的建设项目。

  第五章 重点污染物总量预算指标的核查

  第二十三条 完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指标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控制排放量的地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环境保护目标“一票否决”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严格重点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管理稽查。对违反本办法,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核定未按有关规定备案的,取消其核定资格;未取得总量核定指标和未有偿取得排污权(暂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项目除外)而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视为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环保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开重点污染物控制排放量、总减排量和许可预支增量的分配情况、考核情况和决算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修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1〕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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