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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2014〕66号 发布时间 2014年08月22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
实 施 意 见

豫政〔2014〕6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全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

  城市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公益性事业,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民生工程。近年来,全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但总体发展滞后、可持续发展能力弱等问题依然突出。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要强化城市政府的主体责任,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按照“方便群众、综合衔接、绿色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在设施用地、投资安排、路权分配、财税扶持等方面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给予优先保障,推进城市公共交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着力构建政府主导、保障有力、节能环保、便捷高效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吸引力,同时改善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到2020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具体分为四个层次:

  1.市区人口300万以上的省辖市基本建成以轨道交通和快速公交系统为骨干、以常规公共汽(电)车为主体、以微型公交为辅助、以公共自行车为补充的多层次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基本实现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60%以上,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80%以上,万人公共交通车辆保有量达到18标台以上,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公交专用道设置比率达到30%以上。

  2.市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省辖市基本建成以快速公交系统和常规公共汽(电)车为主体、以微型公交为辅助、以公共自行车为补充的公共交通服务网络。基本实现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60%以上,城市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80%以上,万人公共交通车辆保有量达到16标台以上,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公交专用道设置比率达到20%以上。

  3.市区人口100万以下的省辖市基本建成以常规公共汽(电)车为主体、以公共自行车为补充的公共交通服务网络。基本实现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60%以上,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80%以上,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300米覆盖率达到80%以上,公交专用道设置比率达到10%以上。

  4.其他城市可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公共交通服务网络,着重改善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发展慢行交通。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规划调控

  城市政府要结合城镇化进程的新特点,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倡导公共交通支撑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划模式,以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快速公交为城市的发展轴,以大型站点为城市发展节点,统筹规划布局产业集聚区、城市新区的功能区,推动规划区域内形成多中心城市结构。同时,加快完成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修编)工作,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要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原则,统筹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利用各种交通资源。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要根据公共交通枢纽场站设置,科学规划线网布局,优化重要交通节点设置,落实各种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加强与个体机动化交通及步行、自行车出行的协调衔接,促进城市内外交通便利高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报省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城市交通换乘枢纽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地方建设综合换乘枢纽,实现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公共自行车等多种出行方式零距离换乘,以及城市交通与铁路、公路、民航、水路等对外交通之间的有效衔接。换乘枢纽要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并配备相应的指向标识、线路图、时刻表、换乘指南等出行信息服务设施。

  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含换乘枢纽、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停靠站、候车亭等)建设。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服务设施(含步行道、自行车道、公共停车场等)纳入城市旧城改造计划,并作为新(城)区、大型集中居住区、大型商业网点、高校园区以及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的必备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实施,提高公共汽(电)车进场率。在城市交通主次干道上建设公共汽(电)车港湾式停靠站,有条件的要建设深度公共汽(电)车港湾式停靠站,完善站台、候车亭等配套设施,合理设置公共交通站点。

  加快绿色公共交通体系建设。加快公交车辆改造和升级步伐,推广应用容量大、安全舒适、技术性能强的节能环保型车辆。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方便残障人士乘坐。大力建设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改善自行车、步行道路设施条件。主城区新建、改造道路要设置非机动车道,有条件的要实行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实物隔离、自行车道与步行道分离。

  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要以划拨方式优先保证。加强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的监管,对违规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政府收回后重新供应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三)提升智能化水平

  提升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运营、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快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公交智能查询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系统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向公众提供“一站式”综合交通信息服务。推广普及公共交通“一卡通”支付方式,逐步实现不同公共交通方式之间、不同城市之间公共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2015年年底基本实现省辖市间公共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

  (四)强化路权保障

  在城市中心,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公交专用道,双向四车道以上主干道要根据情况设置公交优先道,保证公交车辆交通高峰时段优先通行,并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实际情况,允许公共交通车辆不受禁左、禁右转向和单行道的限制。公交专用道要配套设置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全程监控设施和标识系统,加强对公交专用道的监控和管理。对占用城市公共交通专用和优先车道、干扰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城市公共交通优先通行权。

  (五)多渠道筹措资金

  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各城市政府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统筹使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出租车辆经营权有偿出让金和土地出让金等收费(收益)资金,提取一定数额作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车辆购置、政策性补贴补偿、信息化建设等。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资金占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支出比例要保持在5%以上。省财政从2014年起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资金(不包含中央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对节能环保型车辆购置、公共自行车辆管理系统构建、公交首末站建设、信息化建设等给予支持。

  积极拓宽投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进公共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利用优质存量资产,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在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建立融资平台,开展与运输服务主业相关的其他经营业务。积极帮助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与银行、金融租赁企业、客车生产厂家建立良好合作关系,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供优质、低成本的融资服务。加强用地综合开发。对新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可依规定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在保证公共交通需求功能的基础上,建设集停车、房屋租赁、商贸、金融、餐饮、广告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公共交通综合体。对现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在保障城市公共交通需求的前提下,支持原土地使用者依法申请进行立体综合开发。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综合开发收益,要全部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亏损。支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及沿线土地综合开发。

  (六)加强行业管理

  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探索推行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发展模式,鼓励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积极推进以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公共交通资源。

  加强行业队伍建设。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切实维护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逐步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职工收入应充分体现岗位劳动强度和技术要求,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适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

  (七)完善财税扶持政策

  完善补贴补偿制度。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评估制度,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制度,科学划分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合理界定公共财政补贴补偿范围。对城市公共交通因低票价政策和承担老年人、残疾人、学生、成人月票等优惠乘车,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等方面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在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的基础上,按年度足额给予补偿。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车辆购置更新、技术改造,以及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安全设备购置、租赁场站、推进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增加的成本,要尽力给予补贴。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全面落实关于城市公共交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用气、用电价格优惠政策,做好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成品油价格补助工作。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等费用。

  (八)科学制定票制票价

  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和交通供求状况以及财政承担能力,根据服务质量、运输距离以及各种公共交通换乘方式等因素,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价格体系,推行优质优价。根据各地特点和不同类型乘客出行需求,灵活提供日票、月票、季票、年票、换乘优惠票等多种票制票价,引导更多人群选择公交出行。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与企业运营成本和政府补贴的联动机制,促进城市公共交通持续健康发展。

  (九)加强城市交通综合管理

  合理引导交通需求。根据城市交通供求状况,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有效调控、合理引导个体机动化交通需求。在拥堵区域和路段取消占道停车,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有条件的城市可尝试实施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停车场差异化收费和建设驻车换乘系统等需求管理措施,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积极发展中小学校车服务系统,加强资质管理,制定安全和服务标准。大力推广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发展汽车租赁、定制式公交、包车客运等交通服务方式。

  建立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对规划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公路客货站场、物流中心、大型公交枢纽、轨道交通设施、居住区、商务区等大型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评价技术标准,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实施交通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交通影响的设计方案、管理措施和公共交通设施配建要求。建设单位要按照交通影响评价结果,严格落实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确保配套设施与城市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十)加强安全管理

  城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加大力量投入,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健全应急保障体系和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车辆、人员、场站、应急等方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大安全经费投入,不断增强安全生产能力。

  (十一)加快推进公交都市创建工作

  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创建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要研究制定具体扶持办法,对公交都市创建城市给予必要的项目和资金支持。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强对公交都市创建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对创建合格的城市,由省政府授予“公交优先示范城市”称号。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城市政府作为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将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贯穿城市规划、建设和社会公共管理全过程,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民办实事的工作计划,加大扶持力度,建立协调推动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不断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满足社会公众出行和城市发展需要。

  (二)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省政府将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评范围,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投入力度大、成效明显、群众满意度高的城市给予奖励。具体绩效考核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各城市政府要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服务质量的监督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绩效、运力资源配置、发放政府补贴的重要依据,促进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资源向集约化程度高、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集中。

  (三)加强公共交通文化建设

  积极组织开展城市“公交出行宣传周”和无车日活动,倡导“绿色交通、低碳出行”理念,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组织开展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和职工优质服务、专业技能竞赛活动,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培育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文化。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和宣传行业文明企业和先进个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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