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成文日期
发文机关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19日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2014〕50号 时  效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2017〕16号),此文件宣布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河南省2014年本)的通知

豫政〔2014〕5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缩小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取消和下放部分核准事项,对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精神,深入推进全省投资体制改革,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保障企业投资自主权,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对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备案机关要简化备案手续和备案内容,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需报政府核准的项目外,均要予以及时备案,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审批。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目录》执行。

  二、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化解产能过剩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不得为此类项目办理规划选址、土地供应、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等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

  三、规范核准行为,加强纵横协管联动。一是规范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审批手续,一律放在核准后、开工前完成。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审批手续,有关部门要按照“减少事前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提出改进措施。同时,有关部门要按照便利、高效原则,对本部门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进行简化合并。二是简化项目核准的审查内容。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主要对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及准入标准,是否影响国家安全、生态安全以及社会稳定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不再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内容进行审查。三是相应调整管理权限。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目录》规定的核准权限,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核准手续。对已经和今后进一步取消核准或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有关部门要相应调整城乡规划、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等相关前置条件的审批权限。四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的项目,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得予以核准。对未按规定取得核准、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未依法履行开工前各项手续的项目,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四、《目录》规定的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分别核准的项目,凡是在县级政府管辖范围的,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目录》规定的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但可委托省委、省政府赋予具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机构履行核准职责。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04年本)》同时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9日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燃气热电、农林生物质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垃圾热电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集中并网风电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干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分别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黄河大桥及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千吨级以下至500吨级通航建筑物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商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热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化肥: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船舶: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以下项目,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日调水1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分别核准。城建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其他房地产业项目。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资(含与社会资本合资)建设的项目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实行备案。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5000万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的规定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商务部和各地政府核准。属于我省核准权限内的事项,由省、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商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权限分别进行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省内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省内企业报省商务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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