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制办、省残联解读残疾人就业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enan.gov.cn 时间:2009-12-07 12:06 来源:省政府门户网站
视频回放

  新修订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新《办法》,我省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为进一步解读宣传新法,为广大网友答疑解惑,省政府门户网站联合大河网特邀省政府法制办、省残联领导参加以“解读《办法》”为主题的领导专访活动。访谈定于2009年12月7日下午15时,以在线视频直播的方式在河南日报报业大厦10楼多媒体演播室进行。敬请关注!

  主题:解读《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时间:2009年12月7日15时(星期一)

  地点:河南日报报业大厦

  嘉宾: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司九龙(简历

        河南省残联副理事长 董予德

 

访谈摘要:

  主持人:《办法》的修订有什么重要意义?《办法》与原来相比都做了哪些修订?为什么要这么修订?

  司九龙:修订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实施意见》的具体行动,是推进我省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就业将产生重要作用,是我省残疾人就业工作又一新的里程碑,必将惠及全省700多万残疾人和3000多万残疾人亲属,对于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实现中原崛起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对体例进行了调整。删去了原《办法》中的第三条“就业安置对象”的规定和第十四条“《办法》解释权”的规定。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增加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和第二十一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办法》由原来的十五条扩展为现在的二十三条。二是提高了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提高到1.6%。三是规定由省、市、县三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由各级地税部门代征和可以由各级财政部门代扣。

  第一关于提高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问题。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办法》将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提高到1.6%。理由如下:

  一是从1998年以来,我省残疾人数量增加较快,所占人口的比例有较大提高。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公布结果,全国各类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人,占全国总人数的比例为6.34%。而我省在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中,残疾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比例为7.2%,达到707万人,高出全国平均水平0.86%。

  二是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国家更加重视民生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建设。近年来,我省残疾人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在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和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方面的投入需求加大。

  三是借鉴了外省市的一些做法。从全国情况看,一些省市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也都有所提高,上海市、福建省规定不低于1.6%,北京市、辽宁省规定不低于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不低于2%。

  第二.关于分级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问题。原《办法》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取,按照一定比例上划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用于建立省级调剂基金。但是,由于全省各市、县残疾人事业发展严重不平衡,收上来的这部分资金量较少,使得省级调控作用难以发挥。目前,全国共有23个省(市、自治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了分级征收管理。为了更好地发挥省级调控作用,促进全省残疾人事业平衡发展,参照外省市做法,《办法》第十三条确定了按照省、市、县三级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制度。

  第三.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方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专门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政府性基金,是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补偿形式。但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难度较大。2004年《办法》修订时,规定了“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收”,较好地解决了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保障金收缴问题。但行政、事业单位的保障金收缴仍然比较困难。省委、省政府在今年4月份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实施意见》中要求,“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能按规定缴纳,征收部门催缴无效的,可由各级财政部门代扣。”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规定,形成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能按规定缴纳并经收缴部门催缴无效的,可以由各级财政部门代扣;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主持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应该承担什么职责?如何贯彻落实《办法》?

  司九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税务、统计、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一是进一步提高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要充分认识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所采取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对于实现残疾人回归社会,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促进两个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依据《办法》,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意见。财政、税务、银行要协助残联做好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三是强化舆论宣传,为残疾人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政府要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办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通过多形式、多层次、经常性的宣传,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为残疾人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主持人:目前我省残疾人有多少,残疾人就业工作存在什么问题?

  董予德:我省有700多万残疾人,涉及五分之一的家庭和近3000万人口。全省年龄在16—59岁的残疾人口共有248.68万人,其中在业的残疾人有137.8万人。

  一是残疾人数量不断增多。我省目前有40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2万人左右。二是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依法吸收残疾人就业的责任不够明确,少数用人单位存在不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不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歧视残疾人等情况。三是对残疾人就业的各项保障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四是残疾人就业服务培训等工作相对滞后。

  主持人:什么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意义?

  司九龙: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我国根据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趋势,吸取了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而采取的在社会各单位中按一定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定形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国家和地方政府以法令规章等形式规定社会各单位必须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方式履行法律责任,其实质就是动员全社会,把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全社会的责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

  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残疾人实现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有机会通过劳动创造价值,为社会做出贡献,使自身获得发展。二是有利于形成公正、公平、和谐、友爱的社会关系。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既是依法履行社会责任,也是体现社会对残疾人的特殊关爱;是依法行政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机统一;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三是有利于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劳动就业的客观规律,已经逐步成为拓展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之一。四是有利于残疾人改善状况,融入社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从根本上帮助残疾人提高生活水平,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五是有利于建立关爱残疾人的长效机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推进残疾人就业、培训和劳动保障相关法规政策的出台,在制度和机制上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安置一人,稳定一家,和谐一片。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工作,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展示人权保障形象,更具有现实的意义。

  主持人:哪些用人单位应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什么单位承担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职责?

  司九龙: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当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业务。

  主持人:用人单位从什么渠道招聘、录用残疾人?

  董予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从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残疾人中招收(聘),也可以面向社会招收(聘),并应当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人的生理状况和特点,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在残疾职工定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应当与其他职工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主持人:如果用人单位不遵照办法执行,残疾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向哪个部门投诉?如何对这些单位进行处罚?

  董予德: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在单位受到损害时,可以到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投诉。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残疾人反映的情况到用人单位进行核实,如果残疾人权利确实受到了损害,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令用人单位改正。如若用人单位不加以改正,残疾人就业服务服务机构重新核定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若安置比例达不到规定比例,需用人单位缴纳一定数量的残疾人保障金。

  主持人: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如何计算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司九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6%—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均工资额。

  主持人:省、省辖市、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范围如何界定?哪些用人单位可以缓缴、减缴、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董予德: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缴省属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中央驻郑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辖市、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缴所属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外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因经费困难或者因经营亏损等原因,确需缓交或者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当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结算或者决算报表,向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缓缴或者减免。

  主持人:对用人单位既不安置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处理?

  司九龙:用人单位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责令限期如数补交外,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仍拒不执行的,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持人:今后如何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董予德: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以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现行的政策法规,推动全省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持续健康顺利发展。首先,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实施意见》《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国家、省有关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到位,以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用人单位的思想认识,增强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自觉性。其次,进一步加大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力度。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省残联与地税、财政、人行等部门要强化工作措施,按照部门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征收,以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断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第三,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严格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坚决杜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截留、挪用等其他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通过以上强有力的工作,确保国家和省政府的政令畅通,进一步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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