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失效时间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2014〕70号),此文件宣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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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9〕136号 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02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
收费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9〕13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编办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八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要求和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制定我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一、安置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立足实际,广开安置渠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用一年时间全部完成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改革涉及的收费及其管理人员转岗安置工作,实现“人人有去向、不增加社会就业压力”的目标。

  二、安置途径

  我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改革涉及的收费及其管理人员的转岗安置途径主要为:(一)由全省高速公路运营单位专项安排收费岗位,经考试择优安置。(二)择优安置在新增的干线公路路政管理岗位。(三)由干线公路、农村公路新建养护公司或原养护单位接收安置。(四)鼓励、扶持利用现有设施从事公路服务等第三产业安置。(五)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53号)规定,按照“本人自愿、部门批准”的原则,经本人申请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养老金,应由其原工作单位划拨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六)对合同制聘用人员,合同期限内依照上述安置渠道予以安置,合同期满后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处理。(七)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多种途径、多种方式予以安置。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各省辖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改革涉及的收费及其管理人员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对人员安置、资产处置和社会稳定负总责。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本次转岗安置工作,确保队伍秩序不乱、资产不流失。各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政府领导下,加强沟通配合,按分工积极开展工作,共同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

  (二)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置期间的经费保障。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从中央转移支付的撤站补助专项资金中,根据2007年政府还贷二级公路通行费收入中的机构管理经费额度实行总量控制,结合各省辖市实际适当调整经费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到市级财政部门,由市级财政部门根据人员接收安置情况分年拨付到公路部门或接收安置单位,连续补助三年。经费不足部分由各省辖市政府负责。

  (三)教育培训。由各级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负责安置期间的人员转岗培训工作,分行政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就地进行学习培训。

  (四)程序透明。各省辖市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改革涉及的收费及其管理人员数量和身份性质的审核、公示、确认工作,澄清底数,分类安排。

  (五)严肃纪律。坚持安置全过程公开、公正、公平。安置期间要冻结有关组织人事关系,严禁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增加工作透明度,加强监督。各级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部门要进行全过程监督,凡有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除责令立即纠正外,还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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