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访谈:省邮政管理局局长杨汉振解读新《邮政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enan.gov.cn 时间:2009-07-02 10:48 来源:省政府门户网站

 

 

视频回放

河南省邮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杨汉振

  历经10年修订的新《邮政法》即将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新《邮政法》究竟“新”在何处?在邮政服务方面主要有哪些变化?新《邮政法》将对物流、快递企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为答疑解惑,宣传新法,2009年7月2日下午16时,省政府门户网站联合大河网特邀省邮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杨汉振同志参加以“解读新《邮政法》”为主题的领导专访活动。您对新《邮政法》有什么问题要问吗?有什么看法吗?

  主题:解读新《邮政法》

  时间:2009年7月2日(星期四)16时

  地点:河南日报报业大厦

  嘉宾:省邮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杨汉振

  嘉宾简介:杨汉振,男,汉族,1951年5月出生,河南省西峡县人,中共党员,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物理学系,高级工程师。现任河南省邮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访谈文字摘要:

  主持人:杨局长,今年的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新的《邮政法》。这些邮政法与原《邮政法》相比有哪些变化?这些变化意味着什么?

  杨汉振:修订后的《邮政法》共九章八十七条,与原《邮政法》相比,修订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较为全面地增加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和措施;二是确立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严格快递业务市场准入;三是补充、完善了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的制度和措施;四是修订了邮政业务资费的制定机制;五是修订了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规定;六是明确规定了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了相关制度;七是完善了损失赔偿的有关规定;八是充实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这次《邮政法》的修订,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一方面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邮政市场竞争日益加剧,邮政业发展和政府监管面临新的形势,传统的政企合一的邮政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另一方面是2005年8月,国务院通过《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启动了邮政体制改革。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实行政企分开,加强政府监管,完善市场机制,从机制和制度上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确保通信安全。通过改革,建立企业独立自主经营、政府依法监管的邮政体制,进一步促进我国邮政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政企合一体制制定的1986年《邮政法》,已经明显不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因此,国务院《邮政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抓紧修订《邮政法》,以保障邮政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修订后的《邮政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保障之一,也是保障邮政普遍服务、规范邮政市场运行、促进现代邮政业发展的基本法律。《邮政法》修订历经十年,集中了方方面面的智慧。我相信,修订后的《邮政法》对于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邮政市场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主持人:修订后的《邮政法》最大的特点是什么?关注的核心是什么?

  杨汉振:修订后的《邮政法》的最大特点是以法制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邮政业的科学发展。总的来看,这部法律适应新的形势,坚持积极推进邮政改革和促进发展的原则,将党和国家扶持邮政业发展的大政方针法定化,将邮政体制改革的成果固定化,将邮政行政管理制度规范化。修订后的《邮政法》借鉴世界邮政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充分依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制度设计,形成了邮政业法制基础体系,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现实操作性。

  其核心内容:一是建立了邮政普遍服务的保障和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将保障公民通信权利作为立法的重要内容。二是建立快递市场准入制度,明确了包括国有、民营、外资在内的各种类型快递企业的法律地位,受到社会普遍的欢迎。三是适应邮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政企分开、权责明确、职能统一的邮政管理制度,并进一步加强政府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

  主持人:新《邮政法》里的一项重要创新是关于快递市场准入制度。我省的快递业现状如何,新《邮政法》的这些规定会如何影响快递市场的竞争格局?

  杨汉振:近年来,我省的快递市场与全国的快递市场一样取得了迅速发展,已具有相当规模,竞争格局基本形成。目前,我省快递市场已经形成一定规模,截止今年5月底,登记备案的快递企业有92家431个经营单位,从业人员1.25万人,2008年业务量达到了2414万件,较2007年增长43.95%,营业额达到5.76亿元,同比增长40.15%。根据2009年1-4月份业务收入情况,估计2009年全省快递业务收入达到7.5亿元,预计比2008年增长30.21%。业务规模和收入呈逐年大幅递增趋势。

  快递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服务质量不高。市场上存在较多违规行为,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快递行业的声誉,不利于快递业务的健康发展。缺乏准入门槛。一些企业不具备经营快递业务的基本条件,随意进入退出市场,扰乱了市场秩序。安全隐患较多。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快递渠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修订后的《邮政法》通过建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让符合条件,具备能力的快递业务经营者进入市场,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这对促进快递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有益的。

  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的快递业务,直接关系到用户通信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依法加强监管。《邮政法》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规定,也是根据国务院《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的规定,并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实施的。

  《邮政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六项条件,这六项条件涉及企业法人条件、注册资本金、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管理、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等方面。目前,国家邮政局正在抓紧起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章,会在《邮政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细化,使之更具操作性。快递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给予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进入市场的均等机会,使其在市场中进行公平竞争,这符合市场经济的平等性要求,有利于快递市场的健康发展。

  主持人:我是河南的一家快递企业,新法规定了经营快递要具备50万的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门槛,对我们这些规模小的民营快递企业影响很大,我们怎么办?

  杨汉振:修订后的《邮政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快递企业的法律地位,并通过市场准入制度给予平等的发展机会,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快递业务的需求。社会普遍表示欢迎和期待。

  设立注册资本金最低门槛,对一些现在已经营快递业务,而又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小快递企业来说会有影响。考虑到这一点,从照顾现实出发,《邮政法》也对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快递企业作出了过渡性规定,即:《邮政法》公布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具备《邮政法》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邮政法》规定的条件,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依照法律规定,邮政管理部门正在抓紧起草有关的规章,为暂时达不到条件的快递企业提供一定的时间,这有利于促进一些小型快递企业通过联合等方式,主动提升基本条件,提高服务质量。这些规定对快递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有利的,最终受益的是消费者。

  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的快递业务,直接关系到用户通信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依法建立快递市场准入制度。修订后的《邮政法》通过设立相应的资本金条件,保证入市经营的企业能够具备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和损失赔偿条件,也是为了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新《邮政法》实施后,快递市场的各类从业企业该如何应对?您对于快递企业贯彻《邮政法》有哪些建议?

  杨汉振:《邮政法》对快递业务作了专章规定,对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首先应该认真学习《邮政法》,深入领会《邮政法》的立法宗旨,了解法律赋予快递企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其次要自觉守法、用法,并以此为契机,不断改善服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要严格按照《邮政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工作,确保合法经营。为了让企业更加理解《邮政法》有关快递业务的规定,国家邮政局已着手《邮政法》释义和新《邮政法》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还将会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中国快递协会,组织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开展《邮政法》的培训学习研讨。

  快递业务属于邮政业中的竞争性业务,应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监管。国家邮政局将本着“以人为本、监管为民、提升服务、促进发展”的理念,尊重企业自主权,发挥企业积极性,着力于创造环境、制定规则、维护秩序,努力建设完善行业法规体系,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主持人:邮政普遍服务是指什么?新《邮政法》的颁布实施对于邮政普遍服务具有什么现实意义?

  杨汉振:邮政普遍服务是指一个国家以合理的价格,为其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通信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民通信权利的基本措施。因此,加强和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是这次修订邮政法的一个重要目的。

  新《邮政法》前四章,主要内容都是关于邮政普遍服务的,而在全法中,邮政普遍服务这个词共提及32次,涉及条款达17条之多。足以看出邮政普遍服务在新《邮政法》中的重要性。

  监督和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是新《邮政法》的核心内容。一是修订后的《邮政法》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定义、承担主体和业务范围。新《邮政法》还对邮政普遍服务的水平和质量进行了规定,这既明确了公民享受邮政普遍服务的范围,也明确了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二是新《邮政法》赋予了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管职责,新《邮政法》建立完善了邮政普遍服务的政府监管体系,为邮政管理部门监督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履行和保障邮政服务水平逐步提高,提供了法律的依据。三是新《邮政法》规定了国家保障支持邮政普遍服务的多项措施,强化了保障和规范邮政普遍服务的内容,特别是加强了邮政服务终端的建设维护方面的规定,在邮政营业场所的征收还建和信报箱的设置,特别是重点扶持边远地区邮政设施建设等方面,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这对于进一步提高邮政普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生活和社会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主持人:请问新《邮政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杨汉振:新《邮政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作为新《邮政法》立法的尊旨之一,并将其贯穿始终。纵观新《邮政法》全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处处可见。我们归纳了一下,新《邮政法》中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企业服务质量。新《邮政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五十九条,分别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并对邮政企业营业时间和投递频次做了专门规定。

  2、规范企业格式合同。针对实践中格式合同多有霸王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实,新《邮政法》在第二十二条和第五十九条专门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的,该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为约束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指明了方向。

  3、保护用户信息。新《邮政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和快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和快递服务的信息。

  4、保护用户赔偿权利。新《邮政法》对损失赔偿在第五章做了专章规定,明确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和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对普遍服务业务的邮件也区分平常邮件和给据邮件、保价邮件和非保价邮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赔偿原则。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对非保价给局邮件和挂号信件的丢失、损毁的赔偿,新《邮政法》在明确限额赔偿的同时,还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证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有关限额赔偿的规定。若企业未履行该义务,则无权援用该规定。这一规定有效地保护了用户的知情权,确保用户在知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行作出是否保价的决定,规避相关风险。

  主持人:我是一个用户,新《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是不是不符合基本的合同法规定呀?您怎么看?

  杨汉振:修订后的《邮政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一是平常邮件一般通过邮筒收寄,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也不要求收件人签收,比较方便快捷,而且价格低廉。如果要规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实行赔偿,则必须严格执行登记挂号制度,这就失去了平常邮件的意义。

  二是由于平常邮件交寄时没有凭据,一旦发生损失,如何查询、如何提出或处理索赔,都比较困难。所以,《万国邮政公约》规定:各邮政只对挂号函件的遗失承担责任。世界各国邮政法律也都规定平常邮件不予赔偿。

  三是平常邮件属于邮政普遍服务范畴,具有很强的公益性。换句话说,邮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较低资费提供平常邮件的投递服务,不能因为业务亏损或在农村边远地区服务难度大就拒绝承担这项义务。因此,平常邮件的寄递,并不是单纯的经济行为。

  四是1986年《邮政法》也规定了平常邮件不赔偿,而且已经执行了二十多年。本次修订保留了这项规定。同时,为了进一步保障用户权益,修订后的《邮政法》还明确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邮政企业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些网民对于平常邮件赔偿问题有些意见,我们是理解的。我们认为,非常有必要加大《邮政法》宣传,使群众了解邮政业务特点和操作制度,特别是要通过贯彻实施修订后的《邮政法》,努力提高邮政服务质量,提高邮件寄递的安全性和时效性,提高邮政服务能力,以《邮政法》施行为契机,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加强邮政服务的保障和监督,促进邮政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主持人:我老家都在豫西山区,平时与外界联系还主要是靠邮政。新《邮政法》在支持农村和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方面有什么规定?

  杨汉振:《邮政法》(修订)在保障普遍服务、提高服务水平、服务民生方面增加了很多有益百姓的内容。农村和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关系到国家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对保障农村和边远地区居民享受最基本的邮政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邮政法》(修订)专有一章对邮政设施做出了规定。在第二章邮政设施中,针对农村和边远地区邮政设施建设落后及历史欠帐较多的现实,规定了相应的扶持条款。例如,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在第十条第一款又规定“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这些规定既有宏观的要求,又有具体的措施,体现了修订案“原则明确、易于操作、符合实际”的特点,对促进农村和边远地区邮政设施建设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主持人:我家楼下就没有邮政信报箱,各个送报纸的在楼洞内乱钉报箱,不安全又影响美观,还不能通邮。新《邮政法》为解决这些问题作了什么样的规定?

  杨汉振:信报箱作为邮政服务的最后终端,对保障城镇居民享受基本的邮政服务,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信报箱的建设责任不明,长期以来,信报箱建设严重滞后,已经影响了邮政服务的质量。据2007年的统计,全国居民楼信报箱的安装率只有39%。通邮难已经成为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之一。

  基于信报箱对邮政服务的重要意义,针对信报箱建设的症结所在,修订案首次明确城镇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信报箱的建设责任。修订案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对于已经建成或在建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的,新《邮政法》也做了相应的规定,“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有了这样细致全面的规定,相信困扰邮政服务已久的信报箱建设问题能很快得到解决,群众通邮难的问题也会迎刃而解。

  主持人:我经常使用快递业务,新《邮政法》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是不是使得中国企业和消费者无法充分享受外资快递公司的服务。您对此如何评价?

  杨汉振:修订后的《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相关入世承诺。按照我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作的对外开放快递业务,但“现由中国邮政部门依法专营的服务除外”的承诺,依据我国1986年《邮政法》关于“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我国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不对外资开放。《邮政法》的上述规定与我国入世承诺是一致的。这一规定,不会影响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依法继续在我国从事,除私人信函以外的信件国际快递业务以及包裹等物品的国际国内快递业务,不存在设置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问题。必须强调的是,对外开放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长期以来,外资快递企业对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中国快递市场发展、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了积极、有益的作用。今后,外资快递企业在我国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将继续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邮政管理部门将继续依法维护公平、公正的快递市场竞争环境。

  主持人:邮政管理部门如何贯彻落实新的《邮政法》?有什么具体措施?

  杨汉振:河南邮政管理局将从两方面贯彻好新《邮政法》,一方面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创造更加有利于发展的政策环境,促进企业做大做强,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另一方面依法行政,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行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近期,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针对系统、行业和社会三个不同层面,认真做好新《邮政法》宣传普及工作。要扎扎实实地抓好自身的学习培训工作,保证在法律实施前,每一名邮政管理人员都能全面理解新《邮政法》的基本精神和全部内容,全面掌握新《邮政法》的各项规定,成为合格的宣传员和执法者。要高度重视开展面向行业的宣传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送法上门,提供法律咨询和相关政策宣讲。要充分利用社会媒体,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新《邮政法》的了解和认知。

  二是加强与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协调,积极推进邮政普遍服务保障制度和邮政行业发展各项支持政策的落实和细化。新《邮政法》关系千家万户,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国家邮政局也要求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综合协调,对需要协调的一些具体规定,比如邮政信报箱的建设与监管、邮政补贴资金的监督方式、邮件处理中心的安全标准、投递车辆进城通行等问题,要组织深入研究,争取形成可操作的政策性意见,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我们一定会按照国家邮政局的要求和安排布置,开展各项工作,落实新《邮政法》的规定。

  三是强化对邮政行业的指导和监管,引导企业诚实守信、规范经营,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不断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优质、高效的邮政服务。

  主持人:一些地方在城乡建设中,拆除现有的邮政营业场所后不妥善安排还建,造成邮政营业网点减少,给群众使用邮政业务带来很大不便。《邮政法》是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

  杨汉振:邮政营业场所的设置关系到邮政普遍服务的质量,对满足人民群众的用邮需求意义重大。目前,我国的城市建设中涉及的征收拆迁量很大。由于缺乏有效的规划,加上经济利益的驱动,许多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局所在拆迁征收后很难回到原来的区域。邮政局所逐渐远离城市中心区,日益被边缘化,群众的用邮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社会反响很大。

  针对这一问题,新的《邮政法》从城市规划的角度入手,除了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外,还要求凡“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相信有了规划方面的保证,有关征收邮政营业场所的相关问题一定会逐步得到解决。

  主持人:配合新出台的《邮政法》,邮政管理部门在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方面还将采取什么措施?出台哪些政策、规定?

  杨汉振:依据《邮政法》对邮政普遍服务的规定,国家下一步就是要推动建立覆盖城乡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加快健全邮政普遍服务法制体系,逐步完善邮政普遍服务的政府监管体系,促进邮政普遍服务健康发展。

  第一,督促邮政企业做好普法工作,按照新《邮政法》和《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第二,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完善邮政普遍服务的政府补贴机制。

  第三,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形成邮政普遍服务的价格管理机制。

  第四,协调各级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完善邮政服务终端建设机制。

  第五,加快健全邮政普遍服务配套法规标准。抓紧起草《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修改《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起草《邮政营业场所设置撤销程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与相关部门联合研究信报箱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等。

 

责任编辑: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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