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日,代省长郭庚茂签发第1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颁布《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这是目前全国省级人民政府第一个颁布的关于行政效能监察的地方规章。日前,记者就该办法的贯彻实施,采访了省监察厅厅长王流章。
问:制定《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加强法治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省监察厅于2004年起草并颁布了《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豫监发[2004]3号)。作为全国行政效能监察首个省级规范性文件,该暂行办法在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随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该暂行办法已不能适应新的情况和工作需要:如一些工作内容需要补充,一些好的工作方法需要确立,一些新出现的违纪问题需要处理依据等。另外,该暂行办法以省监察厅的名义颁布实施,其效力层次较低。因此,制定《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十分必要。
2008年6月,省政府一次全会决定在全省政府系统开展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即“两转两提”工作,旨在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速提升行政效能,推进政府从“全能型”向“有限型”转变,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在推进“两转两提”工作中,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省监察厅在《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该《办法》草案。
《办法》草案呈报省政府后,省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认真进行了审查。同时征求了18个省辖市政府及30余个省直部门的意见,并通过省政府法制网全文刊登《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各地各部门及公众对草案都表示赞同,省法制办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可行的都予以吸收和采纳。
2008年11月11日,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了研究。12月2日,代省长郭庚茂签发省政府令,颁布《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顺应了建设法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适应了行政效能监察实践的迫切需要,有利于促进依法、高效行政和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对于进一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优化政务环境,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办法》有哪些内容?
答:《办法》共6章44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内容为制定的依据和目的、行政效能监察概念和基本原则。第二章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职责和权限。在吸纳《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专门提出把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制和行政效能监察的各项制度作为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第三章为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性规定。第四章为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第五章为法律责任。第六章是附则。
问:行政效能监察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办法》规定:“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遵循促进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能、行政效能监察与行政效能建设、全程监督与重点防范、行政管理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问:行政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都有哪些职责和权限?
答:行政效能监察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行政监察机关可以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的各个方面实施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因此,《办法》第二章规定了行政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决策、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执行、行政处罚、行政管理、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政府采购中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进行检查、调查和处理的权限。
问:行政效能责任追究方式有哪些,其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规定的行政效能责任追究方式为九种,即: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现任工作岗位、免职、降职、责令辞职、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考虑到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情况,行政效能责任追究的依据不局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还参考了中央纪委《关于规范组织处理措施、加大组织处理力度的意见(试行)》等党内法规。
问:如何保证《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贯彻落实?
答:为保证《办法》的贯彻落实,各级行政监察机关除直接做好《办法》的施行,还要着重抓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学习教育培训工作,促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提高认识,准确理解、熟练掌握、自觉遵守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切实把贯彻执行行政效能监察办法作为促进依法行政、勤政高效的重要措施和途径,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各级各部门要对照《办法》,建立健全服务承诺、责任追究、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代办服务等相关制度,以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监察职能,加强对《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
责任编辑:梅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