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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优抚处处长 张遂安
访谈直播现场
2007年8月1日,民政部李学举部长签发了第34号民政部令,发布并施行了《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根据这个《办法》,省民政厅于今年7月制定了《河南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将于10月1日施行。这两个文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为帮助以残疾军人为主的伤残抚恤对象了解相关规定,省政府门户网站联合大河网、省民政厅网站特别邀请省民政厅优抚处张遂安处长做客省政府门户网站介绍这方面的有关情况。访谈定于8月25日下午15点30分在河南日报报业大厦4楼多媒体演播室进行,敬请关注。
时间:2008年8月25日15时30分
地点:河南日报报业大厦4楼多媒体演播室
嘉宾:省民政厅优抚处处长 张遂安
省民政厅优抚处:监督实施全省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政策和标准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兵的伤残评定工作;指导全省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工作;组织指导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承担河南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访谈实录
主持人:去年8月1日,民政部李学举部长签发了第34号民政部令,发布并施行了《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这个《办法》,省民政厅于今年7月制定了《河南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10月1日施行。这两个文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为帮助以残疾军人为主的伤残抚恤对象了解相关规定,今天,我们邀请了省民政厅优抚处张遂安处长介绍这方面的有关情况。
张遂安: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很高兴有这么一个机会,借政府网这个平台,就民政部门负责的伤残抚恤工作的有关问题和大家进行交流,也非常感谢大家对这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主持人:什么叫“伤残抚恤”?
张遂安:伤残抚恤,是指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采取的具有生活保障性质的抚慰形式,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他们政治上的褒扬和物质上的关怀。
民政部门在伤残抚恤工作中的主要行政行为,就是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认定伤残性质、评定伤残等级、发放残疾抚恤金”。按照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等人员,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一直参照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主持人:请介绍一下《办法》和《实施细则》制定出台的背景。
张遂安:《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配套政策。1997年民政部曾颁布《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第2号令),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国务院2004年8月修订出台了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使《暂行办法》的一些内容与新《条例》出现不符,作为配套政策,这个办法必须进行修订。而且实践表明,原来的伤残抚恤工作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伤残抚恤工作的需要,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伤残抚恤程序不完善;伤残人员户口迁移和多种身份致残等抚恤政策空白;伤残人员出境定居的抚恤政策需进行调整等等。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民政部和省民政厅对原有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和细化,目的有3个:一是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相关规定,二是保护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三是规范民政部门的行政行为(这是最重要的一点)。
主持人:《办法》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张遂安:《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共6章31条,其内容从大的方面可分为“原则要求、程序管理、抚恤关系转接发放”三个方面。
原则要求方面:涉及第一、第六章,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对象、伤残抚恤工作应遵循的原则等。
程序管理方面:涉及第二、第三章,主要包括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程序、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办理时限、证件发放、档案管理等。
抚恤关系转接发放方面:涉及第四、第五章,主要包括退役残疾军人迁入备案如何办理、伤残人员户籍迁移(含出国、出境)、死亡时抚恤关系如何办理、抚恤金如何发放、服刑人员中止、恢复抚恤等。
《实施细则》共11条,主要是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对《办法》进行细化,便于操作。就是想告诉申请人和市县民政部门如何办理有关具体事项,明确了当事人申请残疾等级评定应具备的条件、需要提供的材料,换证补证及证件变更、抚恤关系迁移如何办理,等等。
这些内容,有的是对1997年《暂行办法》的重申、细化,有的是对原规定的调整,有的是新增加、新明确的规定。
主持人:《办法》及《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伤残抚恤工作原有的规定作了哪些调整?
张遂安: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适用对象(即民政部门伤残抚恤工作的对象)的界定更加严谨,并增加了2类人员;
二是残疾等级评定类别及程序更加规范;
三是依据残疾情况变化情况,可以调低伤残等级;
四是增加了伤残证件种类;
五是明确了残疾军人退役时的备案登记问题;
六是明确了残疾军人退役抚恤关系转移及申请新办评残人员的时限要求;
七是在抚恤金发放问题上作出了人性化的调整。
主持人:在适用对象方面是如何界定的?
张遂安:将原来民政部门负责评残的5类对象界定调整为7类。原来的5类对象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现在界定为7类:一是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是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是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是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是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是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同过去规定的5类对象相比,新增了因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仅限于2007年8月1日民政部第34号令施行后负伤的才能办理。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工会、青年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8号)中明确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
主持人:在残疾等级评定类别及程序规范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张遂安: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3种类别。“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除退役军人以外的其他6类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没有及时评残,退役后要求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这里要说明的是,一定是在部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才能办理,因病致残的(除精神病外)不能办理补办手续。“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等级明显不符需要调整等级级别的。
在程序方面,过去对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缺少时效、送达和告知内容,导致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还引发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法》重点对伤残抚恤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规范。一是增加了时间限制,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或呈报材料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应做的工作。如:县级民政部门受理评残申请,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作医学鉴定,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将符合条件的材料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20个工作日内要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要在6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二是增加了民政部门的告知程序:①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民政部门要出具书面受理文书给申请人;②认为不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要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给申请人,说明事实理由和政策依据,并明确告知其诉权;③应当暂停、中止抚恤的,民政部门也要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告知。三是增加了公示程序。省级民政部门审查认为基本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的地点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公示内容包括致残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残情)、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民政部门联系方式,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四是将退出现役残疾军人评残、调级的批准权、不批准权,统一到省级民政部门。过去,省辖市、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退回材料,不再上报。现在,经市、县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学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需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核。五是调整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机构的指定机关。《办法》第七条将进行残疾情况鉴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原来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改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对患职业病和精神病致残的,由省民政厅直接指定医院进行鉴定。这样,一是扩大了医疗卫生资源,提高了鉴定水平;二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当地的人为干扰。六是规定了对不同身份致残人员如何评残的事项。目前出现的情况主要是,残疾人员原在部队服役期间致残,转业到国家机关后又致残。对同一个人具有多重身份,只能按最高一种发放抚恤补助金民政部早有规定,但对同一个人发两种伤残证件行不行,伤残证件怎么发,过去没有规定。对此类问题,《办法》作出了明确:伤残人员以军人、人民警察、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同身份多次致残的,民政部门按上述的顺序,只发给一种证件,并在伤残证件上注明第二次致残的情况。关于伤残等级,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关于伤残性质,以等级较重者定性。等级相同的,按因战、因公、因病的顺序定性。
主持人:为什么要规定可以调低伤残等级?
张遂安:在以往伤残等级的调整工作中,主要是对伤残人员残情加重的情形,调高其伤残等级。但对于残疾情况减轻的,能否降低等级则没有规定。而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实际工作中遇到残疾情况减轻的情况很多,如不进行等级调整,无疑变相加重了政府负担,而且增加了其他伤残人员的不平衡心理。在这种情况下,民政部门可以通过重新评定等级的办法,来达到降低等级或取消其残疾军人身份的目的。因此,《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民政部门可以根据伤残人员实际情况,调整其残疾等级。
主持人:在伤残证件种类上作了哪些调整?
张遂安:最初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人员只有4种,即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伤残民兵民工,因此发放的伤残证件也只是以这4类人员冠名的证件。1985年增加了同犯罪分子做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的人员,但并未增加相应的伤残证件种类,而是以《伤残民兵民工证》代替,显得有些名不副实,而且《办法》又新增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此外,今后还可能增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因此,《办法》第十二条明确,除保留军人、警察等主要人员伤残证件外,将《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改为《伤残公务员证》,伤残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发给此证;其他由民政部门负责抚恤的伤残人员均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目前这个证件民政部还没有下发)。在2007年8月1日前已经发放的《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伤残民兵民工证》不再换发。
主持人:残疾军人退役时如何进行备案登记?
张遂安:残疾军人退役时,民政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经审查备案后转为民政部门发放残疾抚恤金。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换领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相关证明。近几年,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个别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办理的伤残证件不太规范,退役后经过民政部门复查鉴定,少数人员残疾情况轻微达不到部队评定的残疾等级,极个别甚至没有查出残疾情况,因此对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等级明显不符的,民政部门有必要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但这些人的评残手续齐全,残疾军人证也是真的,民政部门处理起来非常棘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现役军人的评残机关为军队有关部门,对于在军队评残手续齐全的退役军人,地方民政部门要想取消其残疾军人身份或降低残疾等级,过去也没有政策依据。对这个问题,《办法》第十九条分3种情况做了规定,第一,属于部队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市县民政部门应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民政厅通知原部队审批机关更正;第二,经民政部门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部队审批表记载明显不符的,民政部门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第三,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的,民政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主持人:《办法》对残疾军人退役时办理伤残关系转移手续及申请新办评残人员提出了时限上的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张遂安:河南是兵员大省,每年从部队退役的残疾军人较多。退役的残疾军人要及时转到地方民政部门发放抚恤金。现实工作中,有些退役残疾军人因种种原因,没有及时办理转接手续,有的时间间隔近10年,给抚恤金的接续带来极大影响,因为财政预算的关系,跨年度的抚恤金无法补发,也影响残疾军人个人利益。为了避免因转移抚恤关系跨年度而可能出现的抚恤金接续问题,关系转移的时间应尽量缩短。为此,民政部34号令规定,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这一点,提醒今年退役的残疾军人一定要注意,退役后要抓紧办理有关残疾关系转移手续。同时,市县民政部门也应加快办理速度,特别是县级民政部门,对残疾军人退役时尚未办理户口薄,但当地户籍机关相关证明材料已表明其落户在本地,且军队、地方及残疾军人本人对退役到地方均无异议的,可先行启动有关接收程序。
另外,对公务员、人民警察、参加军事训练民兵民工、同犯罪分子斗争及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等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3年内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超过3年的不再受理。
主持人:在抚恤金发放方面都作了哪些人性化的规定?
张遂安:一是明确了伤残人员从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要按规定发放抚恤金。二是户籍迁移可将抚恤金关系转到落户地领取,并规定了办理程序。三是前往港澳台地区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仍可享受伤残抚恤。原来的政策规定:“伤残人员到国外定居的,按照当时的抚恤标准,一次性发给5年的抚恤金,以后不再发给。”现在改为“仍可享受抚恤”的规定,并明确了具体发放方式。四是抚恤金可异地领取。传统的抚恤金发放办法是伤残人员到县乡民政部门领取或者由民政部门上门发放。但随着伤残人员异地工作、异地居住的情况越来越多,传统的抚恤金发放办法给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很多伤残人员纷纷要求能够异地领取抚恤金。因此《办法》规定,对抚恤金的异地领取可经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委托他人代领,也可邮寄或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五是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取消通缉后,经本人申请,并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第二个月恢复抚恤,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
主持人:当事人向民政部门申请伤残抚恤、评定伤残等级该怎么办理?
张遂安:当事人向民政部门申请补办、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首先要写书面申请,有工作单位的,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没有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办事处、乡镇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后,连同有关档案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查。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提交在部队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民政部门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会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作残情医学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再按程序办理。
主持人:在申请办理时还需要提供哪些手续?
张遂安:最重要的是提供能说明申请人负伤时身份、负伤情节、具体部位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属于退役军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提供服兵役的有关证件,如转业证、退伍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部队已评定等级的要提供相关审批表、换证表等。属于公务员、人民警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应提供县级以上编制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负伤时身份的证明、警察授衔证明等。属于参战参训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应有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出具的相关证明。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能认定其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表彰材料等。其他的如本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也应按要求提供。
主持人:有网友询问,伤残证件丢失的如何补办?
张遂安:伤残证件本人一定要妥善保管,如果遗失,首先需要本人登报声明作废,然后持报纸声明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补发证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会办理有关手续逐级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审查办理后将新证件逐级通过民政部门发给申请人。伤残证件不收工本费。为尽量缩短办理时间,民政部要求各有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主持人:听了你的介绍,我们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我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有了较全面的了解,我省在保证贯彻落实方面将采取哪些措施?
张遂安:伤残抚恤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既关系到伤残人员个人的政治荣誉,又关系到他们的物质待遇。几十年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政策体系和工作规范。2004年以来,由于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新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等一系列政策修订出台,伤残抚恤工作的政策调整幅度越来越大,任务也越来越繁重。我们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好“身份关、材料关、残情关、审批关”,努力做到“严格范围、核准对象、事实清楚、手续完备、定性准确、评级恰当”,维护好伤残人员的利益。
责任编辑:杨惠莹